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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务汇总
2022-08-10 08:03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知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务汇总

办理治安案件流程图

 

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目录

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

(一)执法身份告知

(二)传唤事由告知

(三)家属告知

(四)权利义务告知

(五)鉴定结论告知

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口头传唤

(二)询问聋哑人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四)口头传唤嫌疑人

(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

(六)投案自首

(七)询问未成年人

(八)笔录签字确认

一、询问笔录中应当告知的事项

(一)执法身份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传唤事由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三)家属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四)权利义务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鉴定结论告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二、询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口头传唤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询问聋哑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中注明。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四)口头传唤嫌疑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五)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条第3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投案自首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七)询问未成年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八)笔录签字确认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手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治安案件中嫌疑人逃跑该如何处理?

1、因嫌疑人逃跑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条第3款规定了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案件的调查有一定的客观规律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可能超过办案期限仍不能办结。超过办案期限未办结显然不等于不能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同时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不能按期结案的原因表明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嫌疑人逃跑,能否以公告形式对行政处罚告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人已经逃跑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造成公安机关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损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因被侵害人的不理解造成上访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如果依法对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作出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

为此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可否认采用公告告知的程序意义大于其实体意义会对违法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以其具体行为表明了其已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应对其逃跑行为负责立法应当否定而不是鼓励逃避惩罚的行为。本条规定是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平衡效率和公平而作出的必要选择。

3、调解过程中嫌疑人逃跑的,可以调解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本项的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嫌疑人借调解之机逃避处罚。对违法嫌疑人在调解期间逃跑的,公安机关应当中止调解,并依照《程序规定》第165条第3款和第168条的规定执行。

4、可能逃跑的被处罚人,应否对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处罚人可以更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避免因错误或者不当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是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公安机关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则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5、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跑的,担保人及被处罚人(被担保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如发现被担保人逃跑,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上述条文是关于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所谓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是指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被担保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被担保人一旦利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便不再具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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