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音扰民、邻里纠纷和侮辱诽谤的管辖问题
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
2、假如是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3、归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
(3)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
(4)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
4、归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利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要依法赔偿损失。
6、如果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如果警告后不改正的,那么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以及18时到次日8的时候,禁止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楼内进行会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
噪声限值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邻里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调解
导读:邻里纠纷可以先找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干部调解,如果没有调解好的话,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调解,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邻里纠纷在哪个部门调解
先找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解决。如果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没能调解好,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解决,还是解决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为先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再当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找村干部调解。
村干部对全村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比普通群众了解多、理解深,是本地人,群众容易找到,因此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最先想到的就是请村干部出面调解。
2、找司法所调解。
对一些矛盾比较突出、情况复杂的纠纷,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调解无效情况下,群众会请司法所人员进行调处。
3、打官司。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建议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打官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邻里纠纷可以打官司吗
可以。邻里纠纷打官司流程如下:
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向法院申请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4、到了开庭时间,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时候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
5、开庭审理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销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
7、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你就要写上诉状,然后提交给审判法官,由他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该上诉费用与缴纳时间与方式在判决书上末尾有写明,法院不会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错过你就无法上诉。
三、邻里纠纷能不能打110
可以打。当然如果只去解决一些小问题的话,就不用了,如果有威胁到自身利益,或自身安全的话,就需要报警解决。如果动手打起来,造成人身伤害的话,一般这种情况可以出警的。按照规定,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报警,都需要出警。
邻里纠纷如果出现打架、严重影响其他人生活等的情形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侮辱、诽谤到底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编者按:工作中发现,很多战友笼统的认为公民报警的侮辱、诽谤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其实这种认识较为片面,并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侮辱、诽谤案件的定性、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汇总: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由此可见,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认为:“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除此之外,对于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的刑事立案标准,【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自诉案件
——“情节严重”+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件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另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的,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取证工作提供协助。
三、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公诉案件
——“情节严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件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公通字〔2009〕16号】《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侮辱、诽谤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治安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主席令〔11届〕67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通字〔2007〕81号】《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公通字〔2018〕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中的“情节较重”,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誉侵权案件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名誉侵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名誉侵权民事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与名誉侵权行为的区别要点:
一是违法程度方面。后者轻于前者。
二是违法行为方面。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构成诽谤违法行为;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内容,公开后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三是主观过错方面。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名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