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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
2022-10-09 08:39
来源:政华公考

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

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11.关于遗失物招领,以前法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在《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12.以前法律直接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现在《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1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在《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承诺了则没有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民法典》第565条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以前法律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26条“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了,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现在的《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用的表述是“精神病人”,《民法典》改成了“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因为现在的小孩越来越聪明和早熟了,《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了。

21.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个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前的法律规定是10周岁。

23.以前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现在《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以前的收养只是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现在《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这年龄限制。

25.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过,现在《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理念。

26.《民法典》里人格权成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里没有的。

27.《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8.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最终《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9.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

30.《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否则一些企业被恶意污蔑了,等到官司终结,企业可能都宣告破产了。

31.《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以深度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AI换脸技术就是其中一种深度伪造方式。

32.《民法典》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

33.《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肚子的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34.《民法典》第185条为英烈保护条款,但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

35.在定义人格权类型时,《民法典》第990条未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而是说权利”,另外就算人格权编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侵害了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严,一样可以主张侵害了人格权益。

36.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37.《民法典》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38.《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39.《民法典》在胁迫婚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0.《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1.《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2.《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43.《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一种判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而在《民诉法》中规定的磨合期是六个月,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6个月以内再度提起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法典》实际上将磨合期延长至一年,并且要求这一年为分居的时长。

44.《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的。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45.以前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6.《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不单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罚了一两百万的话,对比企业收益,违法成本太低了。

47.《民法典》规定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之后它就不再是一个债权,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

48.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49.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也能通过行使“遗产酌给请求权”来分得财产,但是以前的法律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件,扩大了请求权人的范围,这也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50.《民法典》第245条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5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是适用诉讼时效。

5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则另外一说。

53.《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点就是网购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合同了。

54.《民法典》第512条确立了新的交付方式。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5.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6.《民法典》第625条确定了出卖人的回收责任,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比如说电动车的电池,不及时回收就可能污染环境。

57.以前的法律只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现在《民法典》第277条增加多了一个部门:居民委员会。

58.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注意区分参与表决的面积人数要求以及最终同意的面积人数要求。现在是要求三分二参与,然后特殊事项要求参与的四分三同意,其余事项要求过半数同意。具体内容看《民法典》第278条。

59.《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60.《民法典》第965条是防止跳单行为的。如果甲乙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者服务,最终却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还是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1.《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比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限定为“同一损害”,并且增加了“扩大损害”的情形。

62.《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即双方没有过错时该如何分担损失),以前的表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当于在事实层面去裁量补偿情况,而现在的表述变为了“依照法律的规定”,相当于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裁判。

63.《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了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4.《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了,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害,定作人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5.《民法典》吸收了《环境保护法》的精神,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两种行为,还增加了两种责任,一是“生态修复责任”,二是“生态赔偿责任”。

66.《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两种抗辩事由,一是自甘风险,二是自助,使得行为人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

67.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和强调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往更多是强调可能的加害人应给予补偿。

68.打印遗嘱终于在《民法典》当中得到了承认。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

69.以前的法律受时代所限,只承认录音遗嘱了,现在《民法典》追加承认了录像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0.《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全新的合同类型,保理合同是综合了至少两类有名合同的混合合同,即债权让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

71.以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些特殊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现在《民法典》扩大了范围,直接统一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2.《民法典》第588条增加了规定,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73.关于试用买卖,以前的法律只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做购买表示的视为购买,现在《民法典》增加了一类情形,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74.《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事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前转让抵押财产,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75.虽然允许抵押财产流通了,但是民众也没必要太多担心所购买的物具有抵押权负担,因为《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当然了,法条只说了动产领域的交易,在不动产领域交易的还需格外小心是否具有抵押权负担。

76.为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举措,“三权分置”的核心是“两权分离”,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民法典》第342条规定,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77.《民法典》第469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比如说微信、短信、邮件记录。

78.《民法典》第517条、第519条、第521条规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务人之间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79.关于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一方面将“不可抗力”变成了“情势变更”的一种,而非原来的排斥关系,另一方面鼓励交易,新增了“再磋商义务”,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跑去起诉。

80.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以前为了保护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期限利益,法律规定了双到期规则,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合法到期,由于现实中很常出现了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行为,现在《民法典》535条删去了“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修改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少了到期二字,并且增加了从权利。

81.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详细列举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一类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放弃债权(少了到期二字)、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类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后者的类型是以往没有明确出来的。

82.《民法典》第702条新增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3.以前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直接视为不定期租赁,现在《民法典》第707条增加了一个条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84.《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5.以前法律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现在《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当然了,也可以理解为取得结婚证是完成结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

86.《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个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告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87.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15条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88.《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好心搭乘你但不小心出了事故,你要谅解一下……

89.以前的法律只是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现在《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隐匿遗嘱”这一种情形。

90.《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一项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1.《民法典》继承编纳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获得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3.《民法典》第56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做出了补充说明,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94.《民法典》新增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5.《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96.《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7.《民法典》第282条新增规定,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8.《民法典》第395条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99.《民法典》第1259条中增加了说明,“超过”也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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