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考点汇总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有考点汇总 | |||||||
调解 | 第9条 |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处罚种类 | 第10条 |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
不予处罚 | 第12条 第13条 |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
应当处罚 | 第13条 第15条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第9条 第12条 第14条 第19条 |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 |||||
从重处罚 | 第20条 |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
不再处罚 | 第22条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回避 | 第81条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
传唤期限 | 第83条 |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
检查 | 第87条 第88条 |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
扣押 | 第89条 |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 第96条 |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
办案期限 | 第99条 |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
收缴 追缴 | 第11条 |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第21条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 |||||
合并执行 | 第16条 |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 |||||
序号 | 案由 | 法律条文 | 处罚种类、幅度 | ||||
一、扰乱公共秩序 | |||||||
1 | 扰乱单位秩序 | 第23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第23条第1款第2项 | |||||
3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条第1款第3项 | |||||
4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第23条第1款第4项 | |||||
5 | 破坏选举秩序 | 第23条第1款第5项 | |||||
6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第23条第2款 |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第23条第2款 | |||||
8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条第2款 | |||||
9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第23条第2款 | |||||
10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第23条第2款 | |||||
11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第24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
12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第24条第1款第2项 | |||||
13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第24条第1款第3项 | |||||
14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第24条第1款第4项 | |||||
15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第24条第1款第5项 | |||||
16 |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第24条第1款第6项 | |||||
17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第2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8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第25条第2项 | |||||
19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第25条第3项 | |||||
20 | 寻衅滋事 | 第26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第27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2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 第27条第1项 | |||||
23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 第27条第2项 | |||||
24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第28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25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第28条 | |||||
26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第29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7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第29条第2项 | |||||
28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第29条第3项 | |||||
29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第29条第4项 | |||||
二、妨害公共安全 | |||||||
30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第30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1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 第31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32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第32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3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第33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4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第33条第2项 | |||||
35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第33条第3项 | |||||
36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第33条第3项 | |||||
37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第34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8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第34条第1款 | |||||
39 |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 第34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0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第3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1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第35条第2项 | |||||
42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第35条第2项 | |||||
43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第35条第3项 | |||||
44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第35条第4项 | |||||
45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第36条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46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第36条 | |||||
47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第37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8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第37条第1项 | |||||
49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第37条第2项 | |||||
50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第37条第2项 | |||||
51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第37条第3项 | |||||
52 |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 第38条 |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3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第39条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
54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第40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5 | 强迫劳动 | 第40条第2项 | |||||
56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第40条第3项 | |||||
57 | 非法侵入住宅 | 第40条第3项 | |||||
58 | 非法搜查身体 | 第40条第3项 | |||||
59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第41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0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第41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61 | 威胁人身安全 | 第42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2 | 侮辱 | 第42条第2项 | |||||
63 | 诽谤 | 第42条第2项 | |||||
64 | 诬告陷害 | 第42条第3项 | |||||
65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第42条第4项 | |||||
66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第42条第5项 | |||||
67 | 侵犯隐私 | 第42条第6项 | |||||
68 | 殴打他人 | 第43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43条第2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罚款 | ||||
69 | 故意伤害 | 第43条第1款 第75条第2款 | |||||
70 | 猥亵 | 第44条 |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71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第44条 | |||||
72 | 虐待 | 第4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73 | 遗弃 | 第45条第2项 | |||||
74 | 强迫交易 | 第46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5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第47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6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第47条 | |||||
77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第48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8 | 盗窃 | 第49条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79 | 诈骗 | 第49条 | |||||
80 | 哄抢 | 第49条 | |||||
81 | 抢夺 | 第49条 | |||||
82 | 敲诈勒索 | 第49条 | |||||
83 | 故意损毁财物 | 第49条 | |||||
四、妨害社会管理 | |||||||
84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第50条第1款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85 | 阻碍执行职务 | 第50条第1款第2项 | |||||
86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第50条第1款第3项 | |||||
87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第50条第1款第4项 | |||||
88 | 招摇撞骗 | 第51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
89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第52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0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第52条第2项 | |||||
91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第52条第3项 | |||||
92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第52条第4项 | |||||
93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第52条第4项 | |||||
94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第52条第4项 | |||||
95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第53条 |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6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第54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7 |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 第54条第1款第2项 |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
98 |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 第54条第1款第3项 |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99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第55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00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第56条第1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1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第56条第1款 | |||||
102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 第56条第2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3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第57条第1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4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第57条第1款 | |||||
105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 第57条第2款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6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第58条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07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第59条第1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8 |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 第59条第1项 | |||||
109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第59条第2项 | |||||
110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第59条第3项 | |||||
111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第59条第4项 | |||||
112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第60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3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第60条第2项 | |||||
114 | 提供虚假证言 | 第60条第2项 | |||||
115 | 谎报案情 | 第60条第2项 | |||||
116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第60条第3项 | |||||
117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第60条第4项 | |||||
118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第61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19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第62条第1款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20 | 偷越国(边)境的 | 第62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1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第63条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2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第63条第2项 | |||||
123 | 偷开机动车 | 第64条第1项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24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第64条第2项 | |||||
125 | 破坏、污损坟墓 | 第65条第1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26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第65条第1项 | |||||
127 | 违法停放尸体 | 第65条第2项 | |||||
128 | 卖淫 | 第66条第1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9 | 嫖娼 | 第66条第1款 | |||||
130 | 拉客招嫖 | 第66条第2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1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第67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2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第68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33 | 传播淫秽信息 | 第68条 | |||||
134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第69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5 | 组织淫秽表演 | 第69条第1款第2项 | |||||
136 | 进行淫秽表演 | 第69条第1款第2项 | |||||
137 | 参与聚众淫乱 | 第69条第1款第3项 | |||||
138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第69条第2款 | 依照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 ||||
139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第70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40 | 赌博 | 第70条 | |||||
141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第71条第1款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71条第1款第1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142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第71条第1款第2项 | |||||
143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 | 第71条第1款第3项 | |||||
144 | 非法持有毒品 | 第72条第1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5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第72条第2项 | |||||
146 | 吸毒 | 第72条第3项 | |||||
147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第72条第4项 | |||||
148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第73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9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第74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50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第75条第1款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151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第75条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