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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考点汇总
2022-11-02 12:57
来源:政华公考

纯干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考点汇总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有考点汇总


调解

9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罚种类

10条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不予处罚

12条

13条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应当处罚

13条

15条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9条

12条

14条

19条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20条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再处罚

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回避

81条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传唤期限

83条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检查

87条

88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

89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96条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办案期限

99条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收缴

追缴

11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1条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合并执行

16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序号

案由

法律条文

处罚种类、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


1

扰乱单位秩序

23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3条第1款第2项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23条第1款第3项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23条第1款第4项


5

破坏选举秩序

23条第1款第5项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23条第2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3条第2款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23条第2款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23条第2款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23条第2款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24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24条第1款第2项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24条第1款第3项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24条第1款第4项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4条第1款第5项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24条第1款第6项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25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25条第2项


19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25条第3项


20

寻衅滋事

26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27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27条第1项


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27条第2项


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28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28条


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9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9条第2项


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29条第3项


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


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30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1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31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32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33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33条第2项


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33条第3项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33条第3项


37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34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34条第1款


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34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0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35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1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35条第2项


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35条第2项


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35条第3项


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35条第4项


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36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6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36条


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37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8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37条第1项


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7条第2项


50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37条第2项


51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37条第3项


52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38条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39条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54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40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5

强迫劳动

40条第2项


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40条第3项


57

非法侵入住宅

40条第3项


58

非法搜查身体

40条第3项


59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41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41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1

威胁人身安全

42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2

侮辱

42条第2项


63

诽谤

42条第2项


64

诬告陷害

42条第3项


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42条第4项


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42条第5项


67

侵犯隐私

42条第6项


68

殴打他人

43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43条第2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罚款


69

故意伤害

43条第1款

75条第2款


70

猥亵

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44条


72

虐待

45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73

遗弃

45条第2项


74

强迫交易

46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47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47条


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48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8

盗窃

49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9

诈骗

49条


80

哄抢

49条


81

抢夺

49条


82

敲诈勒索

49条


83

故意损毁财物

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50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5

阻碍执行职务

50条第1款第2项


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50条第1款第3项


87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50条第1款第4项


88

招摇撞骗

51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52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52条第2项


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52条第3项


92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52条第4项


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52条第4项


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52条第4项


95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53条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54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54条第1款第2项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54条第1款第3项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55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56条第1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56条第1款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56条第2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57条第1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57条第1款


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57条第2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58条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59条第1项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59条第1项


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59条第2项


110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59条第3项


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59条第4项


112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60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3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60条第2项


114

提供虚假证言

60条第2项


115

谎报案情

60条第2项


116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60条第3项


117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60条第4项


118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61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9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62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0

偷越国(边)境的

62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1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6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2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63条第2项


123

偷开机动车

64条第1项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4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64条第2项


125

破坏、污损坟墓

65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6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65条第1项


127

违法停放尸体

65条第2项


128

卖淫

66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9

嫖娼

66条第1款


130

拉客招嫖

66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67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2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68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3

传播淫秽信息

68条


13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69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35

组织淫秽表演

69条第1款第2项


136

进行淫秽表演

69条第1款第2项


137

参与聚众淫乱

69条第1款第3项


138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69条第2款

依照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139

为赌博提供条件

70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0

赌博

70条


1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71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71条第1款第1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71条第1款第2项


143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

71条第1款第3项


144

非法持有毒品

72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5

向他人提供毒品

72条第2项


146

吸毒

72条第3项


147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72条第4项


148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73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9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74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0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75条第1款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51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7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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