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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2-11-03 08:11

  上海市2022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健康,确保上海市2022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和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应于考前10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随申办市民云”APP完成),并下载打印《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以下简称《考生承诺书》),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考生承诺书》相关信息并确认签字。

 

  二、考生在考前10天起非必要不离沪,考前7天必须在沪(考试当天“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7天内无到达或途经外省市)。考生应在考前随时关注本人上海“随申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是否正常,如出现异常请及时联系“随申办”或运营商咨询处理。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建议考生完成新冠疫苗全程疫苗接种。

 

  三、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前按要求在沪完成“3天3检”即考前3天完成第1次核酸检测,考前2天完成第2次核酸检测,考前24小时内完成第3次核酸检测,且均在考试入场前取得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考试当天考生出发前往考点前自行完成1次抗原检测。

 

  “24小时内”“考前2天”“考前3天”以核酸检测出具报告时间为准,证明上无出具报告时间的以证明上实际显示的检测时间和采样时间较晚的为准,下同。

 

  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核酸采样时间和选择采样点,确保能够及时取得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一)考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

 

  (二)考前7天内,有外省市旅居史(考试当天“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7天内到达或途经外省市)。

 

  (三)考前7天内,有本市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

 

  (四)考前10天内,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

 

  (五)考前7天内,被认定为密接的密接。

 

  (六)考试当天,上海“随申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非绿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七)考试当天,经现场两次复查后,体温≥37.3℃。

 

  (八)考试期间,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居家健康监测期或闭环管理期者;因防疫原因被限制出行者。

 

  (九)考试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

 

  五、考生在考前10天内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还须出示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六、考试当日,考生应提前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扫描考点场所码,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纸质准考证、③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纸质《考生承诺书》、④本人上海“随申码”、⑤本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⑥符合本告知书第二点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则上以“随申码”显示的核酸检测结果为准)。经核验,上海“随申码”显示绿码(当日更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绿码且7天内无到达或途经外省市记录(当日更新),核酸阴性证明符合要求,体温查验<37.3℃,且无异常情况的,可入场参加考试。

 

  地处上海和浙江、上海和江苏交界处的考生,由于通信基站信号可能产生的交叉覆盖造成“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结果偏差,可提供交叉覆盖处(属地上海)的房产证、租房合同、社区证明等作为考试当日的入场凭证,无法提供凭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七、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点考场时,应主动交给监考人员。

 

  八、考生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做好自我防护。

 

  (一)考生应当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及时了解相应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考前核酸检测,积极配合考点、考场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二)考生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三)考生在考试当天,须自备口罩(非阀门式的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建议多备几个口罩),除核验身份、进行体能测评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及考试过程中均应当全程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四)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五)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考点不提供停车条件。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离场。

 

  九、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或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存在不得参加考试情形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否则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处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十、考生参加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考生应随时关注有关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及相应告知书、承诺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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