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实务解答
1:受案登记表,报案人不愿公开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如何填写?
报案人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写明联系方式。
2: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警情,是否制作受案登记表?
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也应制作受案登记表。
(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这个好选;“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应同时包括地域和职能管辖,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应当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而不是制作受案登记表)
3:接受证据清单,何时出具?
公安机关在接报案过程中,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时出具。
(如果是公安机关在受案环节后,上述人员范围再向公安机关提供,或者是证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是否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也可以。因为这个清单就相当于“收条”,目的是说明证据来源而已)
4:其他单位移送案件,是否制作受案回执?
不必制作,由受案单位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有关送达回执上签收即可。
5:多名报案人就同一事项报案,如何开具受案回执?
可以开具多份受案回执,也可以让他们在同一份回执的附卷联上签名,另一份复印分别送达众报案人;如就同一事项报案的人数太多,也可以让报案人推举代表签收回执。
6: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是否必须出具?
需要区分情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总之一句,当场能口头的,就不用书面,当场没搞清楚或者当事人不认可的,就用书面)
7: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是否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
不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为本公安机关移送给其他公安机关处理时使用。
8:同一公安机关内部移送案件,是否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
不使用。对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可以不使用本文书,如某派出所将案件移送本局治安大队或者其他派出所。
(内部移送用什么手续呢?出于区分权责之目的,倾向于使用文书,体现交接的时间和证据)
9:传唤证上的传唤依据,是否同时勾选法律和程序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的案件,在相应法律前打钩,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在程序规定前打钩。
10:“被传唤人到达时间”“被传唤人离开时间”的填写要求?
精确到分。
11:询问笔录的“地点”如何填写?
在公安机关询问的,填写公安机关名称;在公安机关以外地点询问的,要详细填写地点的名称。
12:是否允许自书陈述?
对于一般程序,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对于快速办理程序,鼓励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等自行书写材料。
(自书材料,一方面体现陈述的自愿性,另一方面有较强的防伪,赞同让当事人自书,但要注意用笔安全,某宝上有专用的防吞咽笔,几块钱一支,比较实用)
13:什么时候不用开具检查证?
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不需要制作检查证;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不需要制作检查证。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明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因此,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开展的行李物品检查,也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如果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证据怎么处理呢?认为应当采取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的方式,表明证据来源)
14:“见证人”是否必须有?
“见证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人或当事人在场时,不需要见证人。
勘验笔录不需要填写“见证人基本情况”。
(见证人终于有了个说法,不用到处找路人或者村居干部签名了,也不用冒着程序违法的危险找治安员签名了)
15:检查过程中扣押物品,如何开具文书?
开具相应的证据保全清单。
(那就是不用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了)
16:辨认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这个在执法检查的时候不少见,实务的解决办法是找专门的软件(可以试试法度笔录软件),库内有海量陪衬图片,随机排列)
17:是否只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就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不是。如果有其他笔录形式可以替代现场笔录功能的,可以不制作现场笔录,比如在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的,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就不用现场笔录;有全程录音录像,且具备相关要素的,可以替代现场笔录。
18:现场笔录,是否只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不是。其他执法活动中,有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也可以使用。
19:是否只要调取证据,就必须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不是。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勘验、检查或者扣押的方式调取证据的,不必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可以使用证据保全决定书等方式固定证据。
20:紧急调取证据,有何注意事项?
通过传真、互联网等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警察证复印件的做法,只适用于向单位紧急调取,不适用于向个人紧急调取。
(据说原因是单位有较强的辨别能力,而个人的辨别能力比较欠缺,所以在实务中不能混用)
21:鉴定聘请书,签收的注意事项?
接收人除了由本人签字外,还要求加盖单位印章。
(在鉴定聘请书模板中,并没有专门提示加盖单位印章,这个容易漏掉)
22:公安机关指派内部人员鉴定,是否开具鉴定聘请书?
不需要。只有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时,才开具鉴定聘请书。
(那么如何体现指派鉴定呢?如何流转呢?用呈请报告吗?)
23:证据保全决定书,能否引用程序规定作为依据?
不能。扣押、查封应当引用相应法律。
24:延长查封、扣押,引用法律要求?
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填写专门法律、法规;没有的,填写《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
25:不予行政处罚,是否制作告知笔录?
属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可以不制作。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仍须制作告知笔录)
26:治安调解,委托他人调解的要求?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27:关于调解笔录的新要求?
调解不再一律要求制作调解笔录,因为调解协议可以涵盖调解笔录内容。
28: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是否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需要。
29: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处罚,执行方式如何填写?
可以填写“当场训诫”。
30:被行政处罚人,同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另行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可不再另行制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按照求将该决定书送强制隔离戒毒所一份,复印件送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
31: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只能填写一个违法案件,或者一个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
3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外国人姓名如何填写?
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其汉语译名。
33: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经历填写哪些?
可以只填写对其行政处罚的裁量或执行有意义的经历。
(如果把交通违章什么的都填上去,那可就太多了)
3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能否单独使用?
不能。该清单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附件。
35:没收对象只包括金钱,是否开具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不必再开具,只需在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没收金额。但如果没收对象既有金钱,又有其他物品,则要开具清单。
36: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能否单独使用,收缴/追缴物品是否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使用,收缴物品清单还可以与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并使用。
37:多人违法,无法分清持有人的,如何填写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物品持有人”填写所有的共同违法行为人。
(在赌博类案件中比较常见)
38:既有收缴,又有追缴,能否开具一份清单?
不可以。
39:责令——通知书,有何注意事项?
不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40: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不出具。
41: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包括解除拘审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如何体现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执行单位?
虽然文书样式未作出要求,但应当由执行单位的接受人民警察签名并注明日期。“执行单位”是指羁押被拘留审查人员的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42: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被拘审人的基本情况如何填写?
姓名应当与被拘审人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一致。没有证件的,以其自报姓名为准。外文姓名不必翻译成中文,如有中文姓名的,应当括号注明。出生日期,为防止不同国家记载日期的顺序不同,最好写上“年”“月”“日”字样,以被拘审人证件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上没有出生日期的,以自报日期为准。
43:被拘审人(包括限制活动范围)的身份证件,指的是什么证件?
违法嫌疑人国籍国为其签发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44:拘留审查事由勾选上有何注意事项?
鉴于非法入境必然有非法居留行为,因此可以在“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和“有非法居留嫌疑”上均打钩;对于合法入境,因签证或者居留期限届满而造成的非法居留,只能在“有非法居留嫌疑”打钩。
45:被拘审人(包括限制活动范围)国籍身份不明,决定拘审时间的栏目如何填写?
期限按照决定填写,如“三十日”,起止时间应当填写“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可以修改文书模板了,模板的起止时间是固定年月日的)
46: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包括哪些情形?
包括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种情形。
47:港澳台居民是否适用遣送出境决定书?
适用。
48:驱逐出境决定书的适用情形?
仅适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外国人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不适用于违反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情形。
4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能否改模板,适用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
50:没收保证金是否行政处罚,是否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是行政处罚,直接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51:——执行回执,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其他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执行不需填写本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