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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相关知识整理
2022-12-13 11:16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相关知识整理

一、证人的概念及条件

(一)概念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公民。

(二)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单位。

注意: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二、询问地点

(一)询问普通证人、被害人

询问普通证人、被害人的,可以在下列场所进行:

1、现场进行;

2、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

3、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4、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二)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到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以及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证人、被害人身份,影响证人、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三)远程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

询问异地与案件有关联的证人、被害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1、询问具体要求

远程询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讯问人的身份。询问后,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证人、被害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2、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远程询问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4―04条规定,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三、询问准备

(一)通知证人、被害人

1、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侦查人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2―01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

1)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2)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

3)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确保证件安全,防止被抢、被损毁。

2、在其他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

在其他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在副本上签收。侦查终结时,《询问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3、证人、被害人主动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证人、被害人主动或者经口头、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制作、送达《询问通知书》。

(二)核查证人、被害人身份、精神状态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以致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应当在其解除醉酒、中毒、麻醉等状态,能够正确表达时进行询问。

(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1、制作、送达《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送达《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应当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情况的处理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当事人、证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4、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四)通知翻译人员到场

1、询问聋、哑证人、被害人

询问聋、哑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被害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2、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四、进行询问

(一)询问主体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依照依法表明执法身份。

(二)核实身份情况

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询问、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身份,问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三)告知权利义务

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宣读《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四)询问案件情况

提问与案件有关问题首先让证人、被害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证人、被害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询问应注意的事项

1、询问未成年人的注意事项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和缓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回答,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2、询问强奸案件、强制猥亵案件被害人或者妇女隐私情节的注意事项

询问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询问妇女的隐私情节,应当尽量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使用刺激性和淫秽语言;尽量以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多次询问。

3、个人进行原则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4、禁止指证、诱证、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秘密、隐私的注明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提取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证言的要求

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7、对到场法定代理人控告申诉的处理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

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2―01条规定“《询问笔录》制作方法”执行。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监护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员、翻译人员、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六、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一)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证人、被害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3―04条规定“《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执行。

准备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全面实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按照要求全面实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七、接受书面证词

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3―08条规定“接受书面供词”执行。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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