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警情处置应对方法(一)
现场控制
一、民警遇有执法对象索要查看执法证件,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
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人民警察证》不是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为由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公安机关不存在其他执法证件,不要再纠缠此类问题。明确告知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
(二)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违法性。
(三)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三、民警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时执法对象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查验时应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查验证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执法对象配合查验,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三)口头警告:执法对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义务必须配合接受查验。
(四)传唤带离: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23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四、民警现场盘查遇执法对象未携带身份证件时,怎么办?
(一)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二)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9条、16条。
五、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过程中,当事人在现场大喊“警察打人”,煽动闹事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绪失控。
(二)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已经记录了执法过程,其捏造事实、煽动他人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再不听劝阻、停止煽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传唤带离: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果断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视情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
(四)做好解释:向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明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争取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六、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辱骂、威胁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头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刻停止。
(三)传唤带离: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七、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二)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三)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四)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23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8条。
八、民警遇到女性执法对象脱衣撒泼或诬陷民警“耍流氓”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二)传唤带离:不听从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三)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四)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九、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怎么办?
(一)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密监视: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
(三)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十、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装病、装死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灵活采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确属装病、装死。判明确系装病、装死的,可以采用送医“救治”的方式,“将计就计”带离现场。
(二)固定证据:带离现场时,应使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
(三)积极救治:无法判明是否装病、装死时,应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救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一、民警遇到执法对象突发疾病、意外伤亡时,怎么办?
(一)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
(三)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阻挠时,怎么办?
(一)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姿势进行劝说。
(二)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
十三、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拖拽缠抱时,怎么办?
(一)徒手制止:采取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打、抓头发、扭脖等危险动作。
(二)协调配合:如果个人无法摆脱纠缠,可寻求其他民警协助,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20条。
十四、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抓扯撕咬时,怎么办?
(一)警械制止: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二)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三)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3条。
十五、民警遇到围观人员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干扰执法时,怎么办?
(一)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二)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防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民警遇到围观人员阻拦带离执法对象时,怎么办?
(一)明确告知:告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请予以配合。
(二)口头警告:如继续阻拦,警告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灵活处置:同时选定合理路线,择机将执法对象迅速带离。如警力不足,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8条、15条。
现场救助
十七、民警现场发现疑似走失人员、精神病人、智障患者和流浪乞讨人员时,怎么办?
(一)登记备案:对发现的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并由见证人签字。
(二)调查询问:通过对救助对象开展询问,了解相关情况,重点甄别是否受到违法犯罪侵害。
(三)人身检查: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员,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件、纸条等能够反映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四)提供帮助:提供必要的饮食、衣物和住宿条件。同时,密切观察救助对象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
(五)联系家属: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回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六)规范移交:对无法查清家庭住址、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七)及时送治:对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十八、民警遇到人员意欲轻生时,怎么办?
(一)积极劝说:对轻生者应进行安慰、劝解,给予同情和关怀,鼓励其正确对待人生挫折,放弃厌世自绝的消极情绪。
(二)及时救助: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援。如果轻生者已经实施轻生行为,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三)通知家属:对被解救的轻生者,立即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工作单位,将其领回。
(四)规范移交:对家住外地,既无栖身之处,又身无分文者的轻生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提供暂时食宿,等待家人领回,或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8条。
十九、民警遇到儿童、老人迷路时,怎么办?
(一)积极询问:对迷路的儿童、老人,应询问其姓名、住址、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在公共场所迷路的,可通过公共场所广播寻找。对外地前来投亲人员,要详细询问看望什么人,住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单位工作,以便尽快与其亲友取得联系。
(二)仔细检查:迷路的儿童、老人如记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要注意从其随身穿着的衣物和携带的物品中寻找线索,积极与有关组织或户政部门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查找其亲人。
(三)规范移交:对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员,一时难以查清身份,找不到亲友的,及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民警遇到现场人员受伤时,怎么办?
(一)积极求救:发现现场有受伤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治。
(二)现场急救:在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前,根据受伤人员伤情和自身掌握的急救知识进行现场急救。
(三)注意安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现场急救,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急救产生的看护疏漏逃跑。
(四)全程录像: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伤者因病情恶化死亡而导致证据流失。
(五)固定证据:抢救伤员的同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提取、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一、民警遇到捡拾弃婴时,怎么办?
(一)检查救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危急时,可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对婴儿的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
(二)登记备案: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信息。
(三)调查走访:询问报警人员捡拾人员、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调取案发现场及周围的监控资料,查找线索。
(四)规范移交: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移交时,要注意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物等全部移交。
(五)及时处理:对经查涉嫌故意遗弃婴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二、民警现场发现人员走失、失踪时,怎么办?
(一)现场询问:问清走失时间、地点、年龄、身体状况、携带物品、体貌衣着特征、是否有疾病等基本情况。
(二)搜索寻找:通报事发地街面巡逻警力和路面交警协助查找。
(三)调取证据:调取走失人员走失前所在地附近视频资料,帮助查找。
(四)寻求协助:对在公共场所走失的,联系场所安保部门,通过场所广播积极寻找。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二十三、民警现场遇拥挤事故发生,怎么办?
(一)现场警戒: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组织救治:针对现场伤员伤情,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及时拨打120。
(三)保护现场: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原貌,对尸体应予遮盖,对伤员原来躺卧位置、姿势详细记载,对现场散落的物品要仔细标明,尽可能为现场勘验人员提供现场原始状态。
(四)疏导交通:指挥和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
二十四、民警遇到扬言跳河、跳楼、跳桥、跳塔吊时,怎么办?
(一)调查询问: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二)反馈求援:划定现场警戒区,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消防部门紧急增援。
(三)主动劝说:上前开展现场劝说,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稳定其情绪,摸清当事人的目的或诉求。
(四)寻求解决:如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生活工作压力等个人问题引起,组织当事人亲属配合开展劝解工作。如因欠薪、医患纠纷、信访事件等问题引起,在劝解的同时,及时上报、通报相关部门到现场配合协调解决。
(五)视情处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铺设救生气垫,防止当事人冲动和意外坠落。尽可能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当事人,并保证其安全。
(六)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二十五、民警遇到被救助对象提出无理要求时,怎么办?
(一)释法说理:稳定情绪,耐心疏导,做好安抚工作,讲明相关法律政策。
(二)依法警告:如果被救助者继续无理纠缠,则指明其行为的违法后果。
(三)依法处理:如被救助者不听警告,依法进行处理。
现场调解
二十六、民警遇当事人因债务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
(二)分析原因:开展调查询问,了解纠纷起因和经过,双方诉求。
(三)耐心劝导:现场进行劝解,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同时,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四)立场中立: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协商不成时,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及时取证:将现场调解过程全程记录,固定证据,确保在调解不成、当事人反悔或者纠纷升级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能够依法处理。
(六)果断处理:对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非法拘禁、毁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七、民警遇到当事人因劳资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二)了解原因: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弄清纠纷起因、经过。
(三)耐心劝导:依法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
(四)依法告知: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工会、信访、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五)防止升级: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时,要注意进行现场控制,不能控制时要及时请求指挥中心调警增援,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八、民警遇到消费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二)分析原因:通过听取陈述、现场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
(三)依法告知: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件移交: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与书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权的部门处理。
(五)固定证据: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九、民警遇到医患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医疗秩序。
(二)分析原因: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了解纠纷起因、过程等情况。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三)态度平和:处置医疗纠纷时,要理解患者本人及亲属的心情,态度平和,积极引导。
(四)视情处置:对一般医闹行为进行劝阻、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对破坏医疗设施、追打医疗人员的行为果断制止。对停尸闹丧的,责令其迅速撤离。
(五)固定证据:对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取证,依法处理。尤其对职业医闹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严厉打击。
(六)汇报求援:及时上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三十、民警遇到物业纠纷时,怎么办?
(一)反馈求援: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二)稳定事态: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失控升级。
(三)积极劝导:因物业承诺事项未落实、物业管理费用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民警可以帮助协调解决。
(四)借力化解:及时通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协调处理,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双方到主管部门解决纠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视情处置:对以车辆堵塞通道的方式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民警可对车主进行劝解,劝解无效的,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三十一、民警遇到家庭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
(二)反馈求援:现场难以控制的,及时请求指挥中心或所属单位增援。
(三)分析原因:了解基本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四)积极劝导:引导双方和解。必要时通知、邀请当事人的家属、亲友、邻居、基层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等人协助调解。
(五)依法告知: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