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花爆竹案件执法参考(附:取证要点)
为严厉打击非法燃放、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控工作,现将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依据归纳整理如下: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危险物质丢失不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前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附:违法行为查处要点
(一)非法燃放行为
取证要点:
1.询问违法嫌疑人。重点询问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查明是否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来源、种类、规格、数量;经劝阻继续实施燃放行为的情况;燃放方式是否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其他参与燃放人员的情况等。
2.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重点参照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内容。对当事人拒绝承认的案件,尽量收集二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可以是群众、居委干部、社保队员、执勤民警等,如执勤民警作为证人的,不应当参与案件办理。
3.收集物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现场遗留的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4.制作现场笔录和照片。应当对燃放人、燃放位置、燃放工具、燃放的烟花爆竹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对燃放地点及已燃放的烟花爆竹遗留物应当拍照固定。
5.收集当地相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附卷。
6.根据案件情况收集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如当场发现违法行为人正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通过执法取证仪、手机等设备摄录现场视频,或者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等,并辅以文字说明;如发生违法行为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验伤、鉴定等取证措施。
程序要点:
1.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
2.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履行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对非法燃放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对现场扣押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没收较大数量烟花爆竹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行为
取证要点:
1.询问违法嫌疑人。重点询问公共交通工具的种类、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的密集程度;携带的烟花爆竹的来源、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
2.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重点参照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内容。对当事人拒绝承认的案件,尽量收集二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可以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员、乘客或者社保队员、执勤民警等,如执勤民警作为证人的,不应当参与案件办理。
3.收集物证。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如当场发现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较为密集的,或者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大的,可以通过执法取证仪、手机等设备摄录现场视频,并辅以文字说明。
程序要点: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
2.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时,应当依法履行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对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没收较大数量烟花爆竹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非法储存行为
取证要点:
1.询问违法嫌疑人。重点询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目的,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的来源、种类、规格、数量以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
2.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重点参照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内容。现场目击证人可以是周边的群众、社保队员、执勤民警等,如执勤民警作为证人的,不应当参与案件办理。
3.收集物证。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4.制作现场笔录和照片。对储存地点、门号牌、周围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并拍照固定。
程序要点:
1.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
2.对现场查获的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立即扣押。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当依法履行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对非法储存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没收较大数量烟花爆竹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行为类型:
1.非法经营。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应当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对于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或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妨碍公务。在公安机关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扰乱秩序。在公共场所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周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群众聚集,交通拥堵,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致使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要点:
1.对非法经营行为,要重点查明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查明经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的范围,规定的经营场所,行为人实际经营的范围和场所,以及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的来源、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2.对妨碍公务行为,要重点查明阻碍民警执法的具体情形,如民警受伤的,要及时进行伤势鉴定。
3.对扰乱秩序行为,要重点收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的人群聚集、交通阻塞等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实际后果等证据,尤其是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监控设备摄录的视频资料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