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01增加五项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财产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资格罚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自由罚 | 行政拘留 |
其他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可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如驱逐出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 |
0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有所扩大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设定依据 | 范围限制 |
法律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
此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还应当在报送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03对行政处罚的“相对集中实施”和“委托实施”作出细化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 说明 |
行政机关单独实施 | 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机关集中实施 |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被授权组织 | 1. 授权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 2.被授权组织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被委托组织 | 委托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被委托对象不得为个人,而只能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检查或鉴定 |
委托时,需做到: 1.委托书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2.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04对行政处罚管辖规则、一事不再罚、裁量基准、法律适用、追究时效作出细化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管辖规则 | 1.原则上,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3.若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而且相关决定应当公布 |
一事不再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裁量基准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法律适用 |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
追究时效 | 一般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对于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法律可以作出例外规定 【注意】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但对于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05对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不予处罚情形 |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正常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注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从轻减轻情形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从重情形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06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相关处理作出补充规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处理
案件移送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
处罚折抵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若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1日行政拘留折抵1日拘役/有期徒刑);被判处罚金时,若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尚未给予罚款的,则不再给予罚款,正常给予罚金即可) |
07对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的补充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特殊情况则适用简易程序,但无论适用哪种程序都必须满足以下处罚前提:
①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若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注意】回避申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执法人员的调查。
②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先查证,后处罚;
【注意】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否则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08对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时,对处罚决定的作出补充了“法制审查”要求与其他特别规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作出决定 | 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特别规定 |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2.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若该公开的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09调整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满足以下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②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步骤如下:
①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③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0调整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程序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9.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1调整了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执行方式 | 罚执分离 |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当场收缴 | 1.若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款数额在10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均可适用此情形) 【注意】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
特殊情形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未经申请时主动适用,且不能擅自减免罚款数额) | |
罚款处理 |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2.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3.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