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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违法事实傻傻分不清?
2023-04-25 00:48
来源:政华公考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违法事实傻傻分不清?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公安机关在全面、充分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有嫌疑,但无实据,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认定为“证据不足”。此种情形下,应对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第3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区别?

释义: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确有违法行为的违法嫌疑人,之所以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由于违法嫌疑人具有一些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嫌疑人不满14周岁等。换言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是确有违法行为。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嫌疑人。从理论上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嫌疑人既可能有违法行为,也可能没有违法行为。在法治社会里,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违法嫌疑人在法律上就是清白的,对其不能有任何歧视。

没有违法事实

—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终止调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注】: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需要一直办理到结案为止。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案件调查工作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终止案件调查工作。根据本条的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包括:

(1)没有违法事实的。比如,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报案人报称的违法事实可能是不真实的,有的甚至是诬告,公安机关对上述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事实,就不应当继续进行调查。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对于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再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已经启动的,应当终止调查。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如果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处理对象已不存在,无从进行调查处理。退一步讲,即使经过调查处理,也无从对违法嫌疑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继续调查已没有实际意义。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案件调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案件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嫌疑人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没有违法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经过调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终止调查。

【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的“没有违法事实”和第172条中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有何区别

释义:没有违法事实不同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后者主要是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前者是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第172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综上,二者的区别在于: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没有违法事实”是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

对于前者应当“不予处罚”,对于后者应当“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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