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4年度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上海人才竞争力,大力培养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党政优秀年轻干部人才,现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上海市2024年度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及数量
根据上海干部队伍结构需求,2024年选调400名左右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选调对象包括(具体名单见附件):
(一)北京大学等44所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二)中央财经大学等30所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优秀应届毕业生;
(三)华东政法大学等29所本市高校特别优秀应届毕业生。
同时,在以下两类高校试点招录选调生: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新型研究型大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优秀应届毕业生;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生,高校范围参照上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的高校名单。
选调职位一般为上海市市级和地区机关职位(具体详见职位简章)。选调专业类别具体分为综合管理、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等六大方向。
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1999年9月<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1996年9月<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3年9月<含>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要求可相应放宽2年;
4. 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校就读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条件;
5. 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6. 报考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方向需具备相应类别专业要求,报考综合管理方向不限专业;
7. 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暂不列入选调范围;
9. 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二)其他条件
报考者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 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校院系团委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长、副班长,以及校社团负责人一年以上;
3. 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获得优秀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党、团干部或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
4. 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等29所本市高校特别优秀应届毕业生,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在应届毕业高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2. 在应届毕业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校院系团委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长、副班长,以及校社团负责人一年以上。
三、选调程序
(一)公告发布。选调公告及政策问答由各选调高校网站公布。
(二)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各所选调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可于2023年9月8日10:00至9月23日中午12:00登陆报名网站(网址:http://www.shacs.gov.cn/Link/2024061xd.htm)进行网上报名,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每名考生只能选择综合管理、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中的一个类别方向报考。考生根据职位简章填报志愿,可以在市级志愿或十六个地区志愿中至多选报两个(不涉及具体职位),志愿分顺序先后。
(三)高校审核信息。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会同院系党组织,及时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推荐,重点审核考生的党员身份、学生干部经历、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等情况。
(四)笔试资格审核。经高校审核后,市委组织部和区委组织部按照选调生选拔标准要求分别进行择优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获得笔试资格。每位考生仅可有一个志愿被审核通过,如考生的第一志愿被审核通过,则不再对其第二志愿(如有)进行审核。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招录单位进行择优审核。
(五)缴费。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于2023年10月14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可于2023年10月24日10:00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
(六)笔试。笔试计划于10月28日在上海、北京两地同步进行,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笔试测查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对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生,增加全球视野方面的考察内容,详见考试大纲。
(七)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市委组织部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各类别计划选调人数,以1:4比例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同时,对试点招录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职位单独划定分数线。
笔试成绩与笔试合格分数线计划于2023年11月13日在报名网站公布。
(八)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计划于11月下旬在上海举行。
面试通知及有关要求计划于2023年11月中旬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公布。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将不再另行通知。
(九)体检。选调生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参加选调生面试的考生在上海进行体检。
(十)确定职位报名人选。考试综合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比例计算(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在体检合格人员名单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职位报名人选。
(十一)选报职位意向。考生在报名网站根据各类别方向和市级、地区的志愿情况进行职位报名。其中,市级志愿审核通过的考生选报市级机关单位职位,地区志愿审核通过的考生选报该地区机关单位职位,考生必须至少选取一个职位进行报名。职位审核通过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通过者,如接受调剂则进入职位调剂报名。职位调剂报名包括公开调剂和统一调剂。公开调剂职位范围包括市、区计划录用人数与首批职位报名审核通过人数比例未达到1:2的招录职位。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如招考职位考察人数仍未达到1:2比例,由市委组织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经调剂,个别招考职位考察人数仍达不到1:2比例的,按现有人员确定考察人选。
(十二)考察。市委组织部组织各招录机关组成选调生考察工作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差额考察,主要了解考察人选在校期间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德才表现以及奖惩等情况。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及考察情况,综合确定拟选调人选。
(十三)公示。拟选调人选计划于2024年1月进行分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各招录机关与选调人选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选调人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各招录机关办理录用手续,同时与选调人选签订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协议,并协助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四)试用期。选调生正式录用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十五)基层培养锻炼。市委组织部负责安排选调生进行为期两年的基层培养锻炼。
(十六)动态管理机制。建立选调生个人成长档案,进行跟踪培养管理。市委组织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选调生跟踪培养需要,将选调生培养使用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四、注意事项
报名参加选调的应届毕业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供任职和获奖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
招考咨询详见《上海市2024年度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021-12333
考务咨询电话:021-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0136300
监督电话:021-64333772
上海选调相关信息请关注各选调高校就业信息和“沪小选”微信公众号。
附件1.2024年度集中选调应届优秀大学生个人情况表.doc
附件2.上海市2024年度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高校名单.doc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2023年9月1日
附件
上海市2024年度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高校名单
1. 北京大学等44所高校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辽宁: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吉林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湖北: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重庆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甘肃:兰州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
2.中央财经大学等30所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
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北京交通大学(系统科学)、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林学)、北京协和医学院(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戏剧与影视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用经济学)、外交学院(政治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江苏:苏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力学、控制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南京邮电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河海大学(水利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
安徽:安徽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河南:郑州大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临床医学);
湖北:华中农业大学(生物学、园艺学、畜牧学、兽医学、农林经济管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广东:暨南大学(药学);
云南:云南大学(民族学、生态学);
陕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长安大学(交通运输工程);
新疆: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上海: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中药学)、上海体育大学(体育学)、上海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
3.华东政法大学等29所本市高校(含4所“双一流”建设学科高校)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体育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公安学院、上海纽约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兴伟学院、上海立达学院。
4.试点高校
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新型研究型大学,以及上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的国(境)外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