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等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还遭受到不法分子袭击,这固然有个别民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原因,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民警执法安全意识缺失,特别是执法场所设置不规范、硬件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既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公安机关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要切实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作为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增强民警规范执法、安全执法的意识,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的安全防护水平;要通过规范办案场所设置,为规范办案流程,防止刑讯逼供、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发生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要通过规范对外服务场所设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准,以看得见的形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的规范化服务,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二、加强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促进民警执法安全意识养成。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要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场所安全设置,抓紧制定各功能区、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执法安全防范工作水平。一要加强公安机关自身的安全防范,外来人员进入接待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应当经过允许;必要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二要从严、从细规范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和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流程,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警示。三要规范看管工作流程,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时,应当有民警无间隙看管。讯问、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对被讯(询)问人及时依法处置,严禁将被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询)问室。四要规范向警务督察部门的报备工作流程,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的全程监督检查。办案区的监控录像资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复制存档。办案区的监控录像资料至少应当保存一年;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五要定期开展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促进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民警安全规范执法习惯的养成。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的配套规定,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检验执法规范化建设显性成果的重要标准。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要把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新建公安机关及派出和内设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原有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建。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力度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解决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的困难。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的场所设置和设施配备标准,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要逐步将《规范》的要求纳入基层所队等级化考核标准体系,推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安全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