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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出生证明”的院长涉嫌什么罪名呢?
2023-11-08 08:20
来源:政华公考

“贩卖出生证明”的院长涉嫌什么罪名呢?

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勾结网络中介利用社交平台公开贩卖出生证引发社会关注。

据其表述,该医院院长勾结网络中介,利用网络公开贩卖出生证(含出院生产病历等)疫苗本为买来孩子洗白身份;该团伙还售卖婴儿,男女婴价格都在10万以上,涉及全国10多个省份,数量惊人。同时发现,该团伙还售卖假出生证,且在各地均已落户,洗白涉拐儿童身份。

而该涉案医院院长叶某某表示,即便产妇不入院也能办理住院记录,记录能在出生证明网、防疫网、分娩网上显示;能给一个虚拟的婴儿办理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贩子告诉上官正义,一本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九万六千元,其中的六万元给医院,三万六千元给产妇。

事情一经曝出,卫健委和公安立即行动,目前院长叶某某已经到案,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如果叶某某等人贩卖出生证明及婴儿的行为属实,该如何惩处?

我们都知道《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是新生儿出生状况、户口登记、疫苗的重要证明,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的定性,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危害性大小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知道,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如果叶某某等人真的利用网络贩卖出生证明,那不仅仅是伪造证件的事情,更是为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定程度上也断绝了被拐卖儿童重回家庭的可能性。

目前此案尚未调查结束,我们期待有一个水落石出的结果。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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