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须调整
注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有了新的要求。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部分内容需要作相应调整。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影响
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新《行政复议法》将当场处罚决定规定为复议前置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
2024年1月1日后,公安机关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救济途径部分,应改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之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红线部分是之前的表述。
二、对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法律文书影响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因此,对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告知救济途径的内容:应增加“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某某网站”提交申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