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类型总结
2024-02-16 08:13
来源:政华公考

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类型总结

一、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刑事案件类型

(一)讯问/询问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第4条、第5条、第6条之规定:

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三种:重大犯罪案件、在特定场所或用特定方式进行讯问的案件以及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

“重大犯罪案件”包括: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在特定场所或用特定方式进行讯问的案件”包括:

1.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2.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3.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5.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6.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7.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8.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9.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5条第1款之规定: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其他侦查过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4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2条第2款之规定: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34条之规定,对以下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

2.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5.其他需要全程同步录像的重大案件。

二、录音录像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之规定: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3条、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录音录像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2.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3.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使用专门的录制设备,也可以通过声像监控系统进行。

4.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三、录音录像是否随案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76条之规定: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四、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