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说明
一、招考主要流程
1.报名及资格初审
2.笔试
3.体能测评和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专业科目测试
4.资格复审
5.面试
6.体检
7.考察
8.公示
9.录用
二、关于报考条件
1.本次招考所涉及报考年龄如何界定?
答:(1)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2月19日至2006年2月19日期间出生。
(2)27周岁以下是指1996年2月19日以后出生。
(3)30周岁以下是指1993年2月19日以后出生。
(4)4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2月19日以后出生。
2.服务期满5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答:不能报考。
3.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函授、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党校毕业生能够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
4.留学归国人员能否报考?
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资格复审结束前无法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zwf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并尽快办理。
5.持辅修、第二学历证书者能否以辅修、第二学历专业报考?
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的,可以主修、第一学历(学位)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专业报考。部分要求主修专业的职位,不能以辅修、第二学历(学位)专业报考。
6.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不能。正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等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7.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定向生、委培生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报考。
8.“生源地”指的是什么?
答:“生源地”是指报考者考入普通高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9.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者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请报考者仔细阅读《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己专业的职位报考。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高度相似的,由报考者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及所在学校相关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报考。报考者与招录机关有争议的,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定。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者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报考者在报考时需区分职位的专业要求是“学科门类”“专业类”还是“具体专业”。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毕业证书为准,学位证书不作为判定专业的依据。例如某报考者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后获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并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报考者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学科门类)或专业类为政治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教育学类的职位,也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职位,但是不可以根据其法学学士学位报考专业要求为法学类、法学专业的职位。
10.如何理解“基层工作经历”?
答: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普通高校在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者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其基层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1)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
(4)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以及退役士兵,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入伍时间算起。
(5)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6)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7)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8)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因工作单位变化,时间有中断的,可累计计算。
12.哪些人可以报考“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职位?
答:宁夏户籍、宁夏生源或在宁夏参军入伍的退役军人,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或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完成学业,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可以报考“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职位。
13.哪些人可以报考“退役士兵”定向职位?
答:宁夏户籍、宁夏生源或在宁夏参军入伍的退役军人,符合招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退役士兵”定向职位。
14.哪些人可以报考在岗辅警定向职位?
答:在宁夏公安机关连续从事警务工作满5年,且近5年内未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在岗辅警定向职位。?近5年至少有3个年度获考核优秀、市(地)级及以上工作部门奖励或者被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荣誉的;?在重特大案(事)件处置、应急处突、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重大活动安保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有关规定,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及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的;③参加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业务技能比武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
15.哪些人可以报考面向具有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经历招考职位?
答:在宁夏法检系统统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职位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考面向具有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经历招考职位。
16.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
答:具体资格条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工作简章》(另行发布)有关要求执行。
17.本次招考对“三项目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有哪些政策?
答: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锻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次招考中,部分职位面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考。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人员”及宁夏户籍、宁夏生源或在宁夏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截至2024年2月19日未满2年服务期的“三项目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8.今年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实行了哪些政策?
答:根据我区《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招录职位适当降低学历、专业等进入门槛,还面向本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聘期累计满5年的在编在岗人员、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考,与“三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考计划。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的人员定向招考。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适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政策的职位范围包括: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招录职位;全区所有乡镇招录职位。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
19.“回避关系”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关于报名
1.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本次招考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所有的报考者于2024年2月19日9:00至2月24日18:00前登录报名网站报名。
2.报名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答:报名基本步骤包括:
(1)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对专业有要求的职位,请认真查阅《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
(2)点击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报名系统,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如确认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报考者可主动联系已报考的招录机关,请其做审核未通过处理,报考者再对其信息进行修改并提交。如未确认提交,报考者可自行修改错误信息。
(3)缴费。通过资格初审后应在2024年2月25日24:00前在报名网站缴费,缴费成功即为报名结果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行放弃报考资格。
3.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哪几个职位类别?
答:本次报考需注意区分以下几个职位类别(具体见《职位表》):
(1)普通职位,进行笔试、面试,不加试专业科目;
(2)法院、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职位、司法机关(监狱、戒毒)警察职位(狱医职位除外),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不加试专业科目;
(3)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警察职位、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笔试加试专业科目;警务技术类警察职位(法医职位除外),须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及面试,不加试专业科目;
(4)公安机关法医职位,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加试专业科目,免面试;司法机关(监狱)狱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加试专业科目,免面试。
(5)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专业人才职位,进行体能测评、笔试,增加专业科目测试,免面试。
请报考者正确理解、区分各类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报名及考试过程中做好相应准备。
4.不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有哪些后果?
答:填写报考信息前,报考者必须认真阅读《公告》及其附件,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报考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因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加分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5.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答:如出现报考者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楼)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6.如何查询各个职位的报名情况?
答:报名期间,各职位报名情况将于每天上午10:00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布,供报考者参考。
7.能否调整报考职位?如何办理?
答:已通过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可向招录机关申请,经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重置审核状态后,在报名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因各种原因导致改报不成功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8.网上报名后未通过资格初审,报名系统已关闭无法再报考怎么办?
答:凡在报名系统关闭之前正式提交报名信息的报考者,如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将由招录机关审核通过并获取考试资格。
如果报考者在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提交报名信息,一旦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招录机关作审核未通过处理,且报名系统正式关闭,报考者将失去本次报考机会。
因此,报考者应当客观理性地了解所报职位资格条件,尽早选择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的职位报考,尽量避免选择临近报名截止时间报名(可能出现网络拥堵)。
9.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所报职位被取消怎么办?
答: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自治区公务员局将及时在报名网站发布公告。报考被取消职位的报考者可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没有改报或不愿意改报其他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报考费将如数退还。
10.农村贫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如何办理免缴报考费手续?
答:农村贫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需减免报考费的,通过网上资格初审后(请勿自行缴费),使用“我的宁夏”APP或者微信小程序中电子社保卡中“扫一扫”功能,扫描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https://12333.hrss.nx.gov.cn/nxggfw/nxggfw/)二维码登录后,点击?人事考试?栏目,在?考生服务?区域,选择?费用减免?,上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照片并提交费用减免申请。费用减免申请时间为 2月19日9:00至2月24日18:00。已申请减免费用的报考者请务必于网上报名结束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是否变更为“已缴费”,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63。
11.报考者身份证遗失或失效,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体能测评)?
答: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是公务员考录中唯一合法的身份证明证件,报考者参加考试或体检(体能测评)前发现身份证遗失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体能测评)。因身份证遗失、失效且没有办理临时身份证导致不能参加考试或体检(体能测评)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四、关于笔试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能。主要内容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2.什么是《申论》考试?
答:《申论》是指对特定话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展开论述。主要是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
3.什么是《专业科目》考试?
答: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科目笔试,内容是该职位所需专业的相关知识,以及应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关于体能测评和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专业科目测试
1.哪些人需要参加体能测评?
答: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在笔试后、面试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报考监狱系统狱医职位的报考者不参加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人选如何确定?
答:体能测评人选按照报考职位的体能测评人数与招录名额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其考试录用资格自行终止。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3.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答:体能测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分别组织。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中组部《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执行。男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组体能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其余项目只测评1次。凡有一项未达标或出现违规情形者,视为不合格。
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者,请根据本人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因个人疏忽或身体健康原因导致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4.什么是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专业科目测试?
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专业人才职位增加专业科目测试,内容是该职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运用相关专业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取得专业科目测试资格。具体专业科目测试程序和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工作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如何进行?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招录机关联合进行。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和免面试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等。审核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相关资格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体能测评合格证等证件)。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或体检资格。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录用资格的,除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所需证件、材料外,还须在7月31日之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凡申请加分的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②少数民族报考者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须提供父母一方能佐证其少数民族身份的户口簿。
(2)“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退役证、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证明。
(3)本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聘期累计满5年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4)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项目人员”不需提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务情况将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向相关单位了解。
3.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或本人申请放弃资格的能递补吗?
答:可以递补。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关于面试
1.如何确定是否取得面试资格?
答:笔试成绩发布后,自治区统一考录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招录名额为2名及以下的职位,面试开考比例(职位面试人数与招录名额之比)为3:1;招录名额为3名及以上的职位,面试开考比例为2:1。初步确定为面试人选的人员经资格复审合格后取得面试资格;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经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合格后取得面试资格;具体人员名单将在宁夏党建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予以公示。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特殊紧缺人才职位,监狱机关狱医职位的报考者,不进行面试。
2.面试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招录职位特点,面试将采取结构化、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小组等方式进行。
3.参加面试人员应如何备考?
答: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较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备考。
希望广大报考者一定要实事求是、理性应对,不要被各类违规培训机构打出的所谓高价“包过”等欺诈性宣传迷惑,谨防上当受骗。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各职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提出参加体检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招录机关根据体检结果,提出考察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确定为考察人选。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除特警职位外(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工作简章》有关要求执行),其他职位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报考者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弄虚作假的有什么后果?
答:报考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不予录用。
5.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人员,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6.怀孕报考者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报考者,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体检医疗机构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问题的,暂缓录用,待报考者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审批录用。
7.考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市、县(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机关由所在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统一组织考察。
8.组织考察内容是什么?
答: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考察还需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9.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答: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10.体检、考察环节能否递补?
答:本次招考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报考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报考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的,体检和考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工作简章》有关要求执行。
九、关于录用
1.办理录用手续有哪些程序?
答: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监狱、戒毒)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务员局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党建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该职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2.合并招考职位的报考者怎样录用?
答:采取“合并招考职位,高分优先选岗”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职位合并招考的,待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报考者按照总成绩排名,公开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公示、审批录用。
3.本次招考对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有什么规定?
答: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新录用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可在与招录机关层级相同的机关之间交流。非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公务员不得跨地区、跨招录机关层级交流。面向“三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当地事业编制人员”“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岗辅警定向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乡镇招考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自行放弃处理。
十、关于招考工作纪律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8.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答: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9.本次公务员招考在加强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原则,自治区公务员局将进一步加大招考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确需严格保密的事项外,凡是能够公开或应该公开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工作流程、相关名单等情况,都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和相关媒体公之于众,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将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新闻媒体主动监督、报考者代表和家长代表重点监督等形式,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全面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