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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知识汇总
2024-03-04 08:11
来源:政华公考

刑罚知识汇总

01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五)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02附加刑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03刑罚消失

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①刑罚执行完毕;

②缓刑考验期满;

③假释考验期满;

④犯罪人死亡;

⑤超过时效期限;

⑥赦免。

 

04相关规定

1.时效问题

1)刑罚一般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2)时效中断与延长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时效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2.赦免问题

赦免

大赦

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我国没有大赦。

特赦

①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②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我国目前有9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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