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附流程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性规定》的相关法条可以概括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条件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因此对于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引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起因是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二,其行为要违反治安管理,如:殴打、故意伤害、侮辱等。
第三,情节要较轻。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禁止调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因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情形属于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第四款属于不愿意调解,因为调解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是不能调解的。总结记忆口诀:多次结伙雇凶又不愿意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