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使用警械(手铐)相关规定汇总
公安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
公安人员在使用警械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规定的,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2〕13)
第五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戒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2002年02月22日)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