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十个实务问题汇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申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阶段
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
(1)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前,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可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4)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可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四、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六、取保候审的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诉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诉法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五百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刑诉法第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诉法第七十三条)
七、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成功后,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讼法第七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的情形包括: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十、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刑诉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以及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来说,办案期限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算,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