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一、司法解释
“累犯”通俗理解为反复犯罪的人、数次犯罪的人。对于具有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会给予比较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个月拘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只执行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甲又犯故意杀人罪。此时,甲不能构成累犯,因为前罪中故意犯罪所判的拘役刑,不是有期徒刑,故甲不能构成累犯。
2.年龄条件: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必须年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例如,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这不构成累犯。
3.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
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二年又犯危险驾驶罪。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故不构成累犯。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三、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不要求前后罪保持一致。
2.刑度条件: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前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所以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都可以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总结:
条件 | 一般累犯 | 特殊累犯 |
前后罪的种类 | 都是故意犯罪 | 都是故意犯罪,且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前后罪的刑度 |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 不要求 |
前后罪的时间 |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 不要求 |
前后罪行为人年龄 | 都已满18周岁 | 多数观点:都已满18周岁 |
四、构成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81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计算的首要因素应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次是社会危害性[1]。主观恶性可以从前后罪犯罪性质、前后罪的罪行轻重、前后罪的间隔时间来判断。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质越近、前罪间隔时间越短,意味着重复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尤其是后罪罪行较前罪越大,说明改造难度大,因此需要从重的幅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1]侯回平:《从“主观恶性”和“构成要件法定性”准确认定累犯》,载《检察日报》2022年09月27日,第7版
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刑法》第81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常见的相关问题
1.“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含本数?
应包含本数,即刑满释放当日犯罪可以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指出: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因此,“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是刑满释放当日,不是刑满释放的次日。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上午刑满释放,下午又实施抢劫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甲构成累犯。
2.“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
刑事审判参考第1068号:一般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而特别累犯认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判断:前罪判处有期徒刑等主刑的,主刑执行完毕就是“刑罚执行完毕”;而前罪单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执行完毕也是“刑罚执行完毕”。
3.关于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需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其次,在假释考验期内无违法犯罪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5年的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关于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人民法院案例库》任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如被告人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仍可对犯罪分子宣告适用缓刑。
5.“五年内再犯”是否要求完整的罪?
不应要求完整的罪。
例: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4月、5月、7月各实施一次盗窃,每次盗窃金额为500元。甲因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应判处1年有期徒刑。那么甲是否构成累犯?甲在5年内实施了故意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因此甲构成累犯。
例: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5月、7月各实施一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每次销售金额是3万元。由于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甲是否构成累犯?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5年以内发生,所以甲应构成累犯。
6.累犯是否可以获得减刑?
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