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案协作的注意事项
程序要求
1.协作程序办理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向协作的公安机关发送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三种协作方式
(1)派员前往异地办理;
(2)通过视频远程合作办理;
(3)委托异地办理。
3.协作内容
协助执行传唤,协助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查询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
其他注意事项
1.异地执行传唤
(1)前提是办案人民警察到“异地”,即协作地。
(2)对人采取措施,办案地为主、协作地配合。
(3)异地执行传唤不是跨地域抓人、带人,只能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地进行询问,所在地指违法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者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单位进行询问。这里的传唤地点与《程序规定》66条规定的一致。
(4)违法嫌疑人逃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2.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1)一般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到异地,持办案协作函、相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
(2)紧急情况(时间来不及,存在毁灭、转移证据的可能,从而导致案件调查难度加大)下,可先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传真或者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过去,随后派员前往协作地。
(《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3.远程视频询问和远程视频处罚前告知
(1)询问、处罚前告知等实质工作还是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只不过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代替了面对面的方式。
(2)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4.委托异地办理
(1)委托的事项相对简单、明确,不涉及对人和物采取措施。
(2)事项包括: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
(3)相关委托事项的材料由办案地公安机关事先准备好。
(《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5.法律责任
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
(《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6.区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可以异地执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刑事案件的办案协作更为严谨和复杂,参照以上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