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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具体规定及实务指引
2024-04-24 01:47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具体规定及实务指引

【法律条文】

《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分工的一般规定。

【条文释义】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本条规定的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

本条共分两款。

1款规定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叫属地管辖原则。但是,有些刑事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能更为适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也便于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衔接,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款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机关地域管辖规定的效力。

1)关于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2004年2月19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特别规定;

2)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3)关于假币犯罪案件的管辖,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作了特别规定;

4)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管辖,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5)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6)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7)关于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管辖,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8)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201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作了特别规定;

9)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014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信息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10)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管辖,2015年7月20日公布,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特别规定;

11)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

12)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依然适用。

【实务指引】

1.这里的“更为适宜”,一般是指:

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几种案件的管辖。

1)伤害案件。

①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③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上述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

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③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公安机关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3)经济犯罪案件。

①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②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③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可以由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④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a)逃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b)扣缴义务人逃税案。适用上述规定。

c)抗税案。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d)骗取出口退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自然人实施的上述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f)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发票案。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g)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伪造地、非法制造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将案件移交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h)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案件移交票源集中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4)毒品案件。

①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②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

③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5)网络赌博案件。

①网络赌博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

②公安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

7)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①地域管辖、办案协作。

a)对涉及新疆“三股势力”的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部反恐怖部门协调解决。

b)遇有语言不通或者其他侦查困难情形,立案地公安机关可以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派员给予协助配合。

c)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②跨区域犯罪和指定管辖。

a)跨区域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由立案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案件办理工作。

b)多个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前,原立案地公安机关不得停止侦查。

c)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①并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多个地方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并案侦查。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②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9)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

①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

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③并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全部人员和全部案件并案侦查:

a)一人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b)一人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c)两人以上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共同作案的;

d)两人以上结伙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共同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e)三人以上时分时合,交叉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f)跨区域实施的涉及同一犯罪对象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

【参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条。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通字〔2011〕1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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