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制售、使用警用标志、警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指引
一、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1)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3)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4)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以外的警用标志(如警徽、警戒带)、或者警械、证件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5)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实务问题
(1)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是指为便于人民群众和外界识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机关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包括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以及警徽、警车号牌、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警戒带等。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的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2)对非法购买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未将非法购买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实践中,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行为人非法购买后的持有、使用等情况来认定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例如,行为人购买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后,并未使用,仅是持有的,可以“非法持有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定性处罚;如果行为人购买后使用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可以“非法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定性处罚。
(3)如何区分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①行为的对象不同。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对象是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不包括人民警察证件。
②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不同。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3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车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问题
(1)仿制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如何判定?
根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公通字〔2004〕46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一)使用相同标志的;(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该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该规则所称相似,是指: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生产、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情节严重的,能否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生产、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情节严重的,不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三、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