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除此之外还存在变通管辖,如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等。
二、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审判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侦查调查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一般俗称公检法的权限划分,但侦查调查机关不限于公安机关。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立案侦查调查。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海警部门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因此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属于范围最广、案件最多、压力最大。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管辖由具体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但因无论何种分工,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在此不再赘述列举。
同时,在立案管辖中,包含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
2.立案管辖的争议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若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4)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级别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地域管辖
(一)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1.《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优先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3.《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
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并案侦查。
5.《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境外实施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逄经地、结束地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车船停靠地、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等地点;环境污染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方都属于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污染结果发生地”包括污染物排放地、倾倒地、堆放地、污染发生地等。
8.《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二、关于地域管辖争议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23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适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外,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不得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并案处理的情形
对存在如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案处理的是案件,而不是行为,对于主办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仍需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主办单位并案,主办单位并不能因并案就对没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