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减轻处罚的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减轻处罚”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公通字〔2007〕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治安案件“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部分民警仍存在拿捏不准,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具体执法情形,对如何适用公安部有关减轻处罚进行阐述,以期对执法提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二、具体适用公安部在《解释二》中,分四种情形对减轻处罚进行了规定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定处罚种类为“拘留”,如该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下减轻处罚,即适用处罚幅度为“九日以下拘留”。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均包括本数,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在“一至九”的幅度内进行拘留。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但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则在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适用减轻处罚可以通过四种方式选择:
1.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拘留;
2.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罚款;
3.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
4.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举办大型活动,但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该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可从以下四种情形中择一给予处罚:
1.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拘留——“处四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减轻罚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百九十九元以下罚款”;
3.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处四日以下拘留,并处一百九十九元以下罚款”;
4.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为“处四日以下拘留”。
再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但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拘留的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三、常见问题
1.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参照上述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依法决定适用“四百九十九元以下罚款”或不予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和《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