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公安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条文梳理
2024-06-19 01:32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条文梳理

治安篇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殴打老人从重处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刑事篇

【从轻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应当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情形的,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