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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积累:最新面试考点
2024-07-29 03:18
来源:政华公考

面试积累:最新面试考点

整治“小过重罚”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主要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根据行政处罚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集锦】

餐馆无证售卖“拍黄瓜”被处罚款1万元。

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曾某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

陕西榆林一夫妇卖5斤超标芹菜,纯利润不足10元,被罚款6.6万元。

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营业额不足500元,被罚款22万元。

……

【基本表态】

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本职本责。但从严执法,

不代表不分具体情况一概顶格处罚,还应坚持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不能一味地照搬法条,机械执法。

市场秩序无小事,消费者权益无小事,但小摊小贩的安身立命也不容忽视。“小过重罚”,罚不出受罚者的心服口服,罚不出大众对执法部门的信服,更罚不出法律的尊严与温度。

【消极影响】

1.这种过于严苛的执法,一定程度上让小摊小贩等小微经营者动辄得咎,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2.不去追究真正制造食品安全隐患的源头,而是将板子打到小本经营的小摊小贩身上,难免会让公众产生随意执法的合理怀疑。

3.一次重罚就有可能让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彻底破产,继而引发新问题。

【基本举措】

1.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理应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故意欺诈经营,缺斤短两,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等公众深恶痛绝的恶行从严惩处。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不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给小摊小贩一次机会。

2.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健全考核制度。如从体制机制着手,杜绝工资酬劳与罚没收入挂钩,禁止下达“罚款指标”,从根本上避免趋利执法和“罚款冲动”。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适当宽容一线执法人员,避免执法人员产生“处罚越重说明执法越严,自身责任越轻”的不当理念。让执法人员不必死搬法条,而是在执法过程中顾及民生冷暖,在严惩与宽宥间找准平衡,不至于出现“罚款数万,打倒一片”的双输结果。

3.积极在广大市场从业者中开展普法教育,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

4.在行政执法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5.立法者应当更加审慎地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每一项规定都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6.执法者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项处罚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7.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反诈中的“过犹不及”

【事件集锦】

1.转账限额500元?

近日,“工资卡转账限额被降到500元”登上微博热搜。此前有媒体报道,5月末,苏先生在没有得到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工资卡每日转账限额被下调到500元。银行给出的解释为了保证卡内的资金安全和反诈骗。而苏先生办理提额也经过了一番波折,先是在手机端申请视频办理提额,客服全忙无法接通,后经过客户经理核实个人信息之后,勉强将转账限额调整为每日10000元,每年共20万元。但如果还想提高,就需要到银行网点办理。

2.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派出所同意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方面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相关派出所表示,没有此规定,“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3.电信运营商“一刀切”屏蔽用户的群发短信

为了防范电信诈骗,还有电信运营商“一刀切”屏蔽用户的群发短信,有用户群发的嫁女短信都被屏蔽,导致婚宴当天很多朋友因未接到通知未出席。

【基本表态】

银行作为反洗钱与反电信诈骗的一线,有责任有义务堵住交易漏洞,识别交易风险,追踪可疑线索,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资金链条,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银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限制用户权利的理由和依据,在这一问题上银行就需要做到既要很好地执行反洗钱和反电信诈骗的工作,又要减少对用户日常用卡的影响。

反诈骗、反洗钱不能“不惜代价”,必须要兼顾到储户的正当利益,这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银行降低客户的转账额度,初衷是防范电信诈骗,但简单地限制转账额度,给一些客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这样反电诈,涉嫌“一刀切”,弊大于利。

商业银行在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当中是最后一道“防火墙”。但这道“防火墙”不能为了防住诈骗的“火”,就随意限制储户权利,不管是否会激起了储户的“火”。

【消极影响】

1.如果不能确保这种限额管理的精准化,则可能带来“误伤”,不仅无助于发挥该有的反诈效果,反而影响到正常的用卡需求。

2.从本质上说,这实际是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一种伤害,甚至有违法之嫌。如果任由这样的“误伤”出现,更可能影响到社会对于反诈治理的认同感。

3.一些银行以防控风险为由为难用户。有银行对异地开户用户,要求提交一系列辅助证明材料;有的银行对小微企业以各种奇怪的理由拒绝开户,如没有企业门牌、员工少、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主户口不在本地、没有在银行存够足额资金等。有些银行甚至还把购买理财、保险产品作为开户的附加条件。

4.银行对用户取款转款设置各种非正常手续和条件,有违规违法之嫌,侵犯了储户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

【追本溯源】

银行的工作颗粒度不细。

风控模型不精准。

数据分析不准确。

责任承担上的不一致,也导致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当然这一“刀”显然只切在了用户权益上。这等于是“银行感冒,用户吃药”,本末倒置。

【基本举措】

1.银行需要提升风险识别的技术能力,利用大数据技术、AI智能算法等新技术,不断改进风控模型,减少对普通用户的误伤。

2.金融监管部门、央行以及公安机关要协同发力,避免打着保障用户权益的旗号侵犯用户权益,如此既违反了反洗钱、反电信诈骗的本意,也加剧了用户对于两类工作的不满情绪。

3.对于合理合法的治理要求、提示,银行当然需要积极配合,用户也能理解,但是,银行也应当及时、充分沟通,强调行业内用户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注意打击犯罪与保持金融业务便捷性之间的平衡。

4.相关部门针对银行机构出台的反诈措施,也可以提供必要的精准指导,给予更多规范和考核机制优化,避免银行将“成本”过多转嫁到用户身上,忽视用户体验。

5.明确反诈的重点。一方面当然是打击犯罪,集中力量打击电信诈骗集团,给犯罪分子以震慑;二是宣讲相关常识,尤其对于电信诈骗的新套路要及时向公众传达,通过各种渠道分享反诈知识。这些年公安部门在反诈工作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日常我们也经常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反诈宣传。

 

预付式消费

(一)“囤旅游”

“我的购物车里有两张券,一张是旅游的,另一张也是旅游的。”据7月7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来网络上刮起一股“囤旅游”风,即将机票酒店、目的地门票等旅游产品像日常消费品那样“囤起来”,待时机成熟时再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兑换相关产品,或放弃相关产品。价格优惠、有效期长、随时可退,种种优势让越来越多人直呼“真香”,而“真香”背后也可能存在陷阱,不少消费者遇到了补差价、产品和服务缩水等兑现难题。

【基本表态】

理论上说,“囤旅游”模式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消费新时尚。

作为一种锁定具体消费标的附期限消费模式,“囤旅游”本质上属于预付式消费。

“囤旅游”模式是一种营销创新,在发展初期遇到一些问题不可怕,但对此却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充分重视起来,及时应对处理。

【意义价值】

对消费者来说,在丰富消费选择权的同时,也能收获便利和实惠。通过线上囤券,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计划,选择合适的出游时机,不必担心临时规划带来的高昂费用或无法找到合适的旅游资源。即使行程发生变化,也可以随时退款。可以说,“囤旅游”成功契合了现代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带来了个性化的旅游体验。

对商家而言,则可以促进淡旺季营销平衡,有利于回笼资金,凝聚发展后劲。

【存在问题】

各种标识和提示在购买时不醒目不规范,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实际服务项目、质量与购买承诺货不对板;

“囤货”后预约难,或兑现门槛变高,节假日需加价兑换;

“随心买”后不能“随心退”,商家以各种理由收取退改手续费;

线上承诺一价全包,而实际需要补差价或买保险;

商家为涨价擅自退单退款。

【消极影响】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囤旅游”模式的诚信基础,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消费体验,或将对商家形成反噬。

【基本举措】

1.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维权机制,提升监管维权水平,补强监管维权薄弱环节。监管部门、消协、行业协会、商家、消费者等应统一共识,将“囤旅游”模式导入预付式消费维权机制和框架中,按照预付式消费的理念、规则和标准监管,给这一新兴模式提供更清晰、更到位、更有力的维权保障,努力实现消费者、平台和商家的多赢。

2.旅游产品预售平台或相关商家在提前出售旅游产品时,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与消费者签订附期限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商家违约,消费者即依据合同内容维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以及消协、旅游行业协会等,则需要优化完善“囤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商家推广应用,以保障“囤旅游”合同的规范性、公平性。

3.如果商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履约的,应停止预售旅游产品;商家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则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对于商家不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处罚。

4.消费者要充分了解旅游市场的变化和趋势,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商家进行合作;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安排旅行计划,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消费。同时,消费者还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5.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规范。比如要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宣教、提高消费者素质等。

(二)养老预收费

刚向养老机构交了钱,没过几个月,该机构资金链断裂跑路了怎么办?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通过银行存管、保险等方式,对养老机构的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养老需求逐渐增加与多样化,养老市场一时良莠不齐,滋生出不少风险隐患:部分养老机构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导致“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频发,让一些老人的养老钱打了水漂。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不法分子顶着预收费之名,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之实,严重侵害银发群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规范内容】

首先,在养老预收费的上游,7部门规定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时间周期和押金额度上限,要求养老机构不得承诺超出能力的床位、卫生等服务,搭建起预收费“天花板”,通过有效限制机构预收费资金规模、降低机构“跑路”的收益从而消除风险,从源头杜绝“超前收费”“一床多卖”等现象。

其次,在中游,7部门提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监管手段,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风险监测模型和预警手段,时刻监督养老机构动态和去向。同时要求养老机构建立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对接近该红线的账户,监管系统将发布预警,把机构跑路风险降至最低、伤害控制在最小。

最后,在预收费资金的下游,《意见》称将限制预收费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许可范围,降低养老机构资金链突然断裂的风险。而针对退费难等问题,《意见》提出了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押金、会员费等管理模式改革。这些措施可极大地提高预收费管理以及投资的透明度,避免养老预收费膨胀形成投资风险。

【基本表态】

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服务业的商业模式,预收费模式有利有弊。利在于,该模式能够提前回笼资金,缓解机构的设施建设压力,若资金使用得当,可助推机构快速发展。弊在于,该模式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提前收来的钱,如果机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

近年来,个别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退费难等问题,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治病要去根,抓住“预收费监管”这个问题源头,为养老钱加把安全锁。

养老钱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只有老年人的养老资金安全有保障,才能在养老机构里住得安心静心舒心。

养老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养老服务关系每个人、每个家庭,是一份良心事业。

【意义价值】

1.此次《意见》所描绘的监管机制可以说是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画红线、立标尺,打造预收费的收取、管理、使用、退还的全链条监管,从上游到下游全面封堵了潜在的漏洞,打消了部分养老机构幻想营私舞弊、非法牟利的侥幸心理。

2.通过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画红线、立标尺,既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给养老机构收费戴上“监管笼头”,为养老“钱袋子”扎紧“安全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让养老机构诚信合规运营有章可循,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养老环境,促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更加到位的监管机制,能有效提高银发群体对养老机构的信心,消除他们对养老服务的不安全感,并产生广泛的社会虹吸效应,对我国养老健康事业进步和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举措】

1.养老机构须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要老老实实经营,不要动“套路”老年人钱财的歪脑筋。只有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才能真正抓住养老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2.要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属擦亮眼睛,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风险,不妨多看看机构是否合法、收费是否公开、协议是否合理、交费是否合规,从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3.有关方面也要不断强化监管,推动养老机构的服务日益规范,让每一位老人都拥有高质量的幸福生活。

(三)预付式消费立法

2024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据《光明日报》3月13日报道)

【基本表态】

正常情况下,预付式消费既能让消费者获取较大幅度的折扣优惠,也能满足经营者快速周转资金、稳定客源、增加市场份额的需求,实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赢。

【消极影响】

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各种烦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意义价值】

中消协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有利于从源头上抑制经营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契合了公众的心声诉求。

【追本溯源】

经营者诚信缺失、违法成本低。

预付式消费领域在立法上存在的粗放、零散、碎片化、差异化短板,则成为规范、制衡和惩戒预付式消费乱象的源头性诱因。

【基本举措】

1.推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法治力量推动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通过修改《消法》或制定专项立法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式消费。比如,清晰界定预付卡法律概念,重新定义预付卡发行主体,细化各环节规定,将消费领域发行预付卡的所有行业和组织形式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2.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为建立更加成熟的市场机制出力,让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置绝大多数的消费纠纷时,多采取普通民事诉讼所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主动权在商家情况下,要求原告消费者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就势必勉为其难。这就有必要在未来预付式消费立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经营者承担其已按约履行义务或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并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4.构建多方协同、联合整治的监管机制。通过立法,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形成由政府指导,商务、市场监管等多职能部门参与,协同运转、紧密配合的一体化治理格局,实现预付式消费全领域覆盖、无缝监管。要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对侵权案件及时曝光,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挫”。要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的社会共治;要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并制定惩罚性赔偿条款,以达到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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