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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迟到早退热点合集
“办事大厅仅1人在岗”
7月23日,针对办事群众反映的“镇政府办事大厅仅一人在岗”一事,重庆市云阳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云阳县堰坪镇综合服务大厅共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1人于当日8时20分到岗,1人公休;其余有2人于9时25分到岗,1人于9时28分到岗,3人均系迟到,已进入问责程序。
【基本表态】
镇政府办事大厅是连接民众与政府的桥梁,是展示地方政府形象的一个窗口。民众在这里寻求帮助、解决问题,期待的是高效、专业的服务。
迟到早退,表面上看是个人时间观念的问题,实质上却反映了涉事部门工作作风松懈和服务意识淡薄的问题。政府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要树立窗口意识、形象意识,因为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准时到岗不仅是基本的职业操守,更是对公众责任的尊重。
对于综合服务大厅等窗口部门来说,其作为连接群众、直面群众的平台,是基层政府的“门面”和“口碑”。透过一扇窗口,办事群众不仅能从细节中感受到工作人员的服务暖不暖,也能从环节里觉察到政务水平高不高。
【消极影响】
1.无论是岗位空缺还是迟到未到,这些未能履行基本职责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群众办事受阻。这种情景不仅影响民众的办事体验,更损害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2.“一人在岗”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员对群众需求的敏感度不够,服务主动性欠缺,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现场压力。
【基本举措】
1.地方政府部门应以此为契机,深入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严肃工作纪律,提升服务意识,从根本上改变作风,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政府服务的高效和周到。
2.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人员调配预案,强化内部协调机制,确保在特殊情况下仍能维持基本的服务水平。同时,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广线上办理、预约服务等模式,减轻实体大厅压力。
3.政府应持续关注基层政务服务质量,通过定期培训、考核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规定,保障群众权益。
4.鼓励公众参与政务服务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倒逼服务质量提升。
集体提前离岗就餐
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指集体离岗,未到午休时间就在食堂用餐,持续引发关注。7月12日,元宝区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初步查明反映情况属实,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未接听、提前就餐问题,现已进入问责程序。元宝区委、区政府围绕相关问题举一反三,严肃工作纪律,查找服务群众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断增强勤政意识、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造良好便民条件。(7月14日《华商报》)
【基本表态】
“还未下班办公区已空无一人”,这不仅是一顿饭的提前,也是对职责的漠视,对群众利益的轻视,更是“作风病”在不经意间的一次复发。
作风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其根源在于部分公职人员心中缺乏对职责的敬畏、对群众的尊重。
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每一次的离岗、每一次的敷衍,都是对群众信任的辜负和对自己职责的亵渎。而且,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政府部门每一处疏漏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每一次失职都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丹东市监局的这一事件,虽然看似只是一个小插曲,但它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它不仅关乎公务员群体的形象,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公职人员为国家和人民所聘,许下过甘为人民公仆的誓言,更应对自己的职责使命有清楚认识,时刻警惕自我蜕变。在职场上,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是每个上班族都清楚的基本常识,更何况是在市场监管局这样的部门。
【消极影响】
1.在办公时间上打折扣,并消极对待舆论监督,这样的“任性”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伦理和纪律要求,更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2.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公务员工作态度的质疑,更深层次地触及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政府公信力等问题。
3.对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而言,自己能提前吃上一口热饭固然舒服,但这很可能意味着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将在正常工作时间苦等。若是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视规则成了习惯,总是让办事群众“找不着人”,必然对整个单位的行政履职能力造成严重损害。
4.这种还在工作时间,就把办事民众晾在一边、优先处理个人事务的做法,不仅是对规章制度的漠视,本质上也是对人民群众的漠视。
【反映问题】
此次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个别政府部门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也印证了作风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等特征。
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摸鱼,是躺平心态。
目前在公职人员管理上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
【基本举措】
1.杜绝公职人员提前离岗现象出现,既要加强制度建设,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更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
2.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务员的行为始终置于有效监管之下。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地以工作时长来衡量工作效率。
3.作为公众,我们有权利要求公务员恪尽职守,但同时也要给予理解和支持。
4.对于公务员个人而言,这个事件无疑是一记警钟。它提醒每一位公务员都应该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同时,也要学会在繁重的工作中保持平衡,注重自身的身心健康。
5.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这个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入调查和反思。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如何平衡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如何应对公众的期待,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被直播
地铁上班族成直播背景板?
最近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深圳福田区岗厦北地铁站早高峰期间,数名主播在站厅直播地铁客流,且未对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乘客脸部进行打码处理。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感觉被冒犯”。深圳地铁方面回应称,地铁站直播须事先征得运营单位许可,地铁工作人员会对此进行劝导和管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表态】
无处不在的直播镜头来势汹汹地“入侵”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但每个人都应该对陌生人有基本的尊重和边界感。
【消极影响】
这些直播没对乘客面部进行打码处理,更没有提前告知,此举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若有侮辱诽谤内容,还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里进行直播,不仅可能干扰到乘客的正常出行,还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尤其在上班高峰时段,人们往往处于紧张、着急的赶路状态,对于突如其来的直播镜头可能会感到不适甚至反感。
【基本举措】
1.地铁站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日常的巡查,对擅自直播路人的人员进行驱赶,切实维护地铁站内的公共秩序与乘客的个人权益。
2.直播平台要有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类似的直播行为要加强审核把关。一旦发现直播未经报备,且直播内容有隐私权、肖像权的侵权风险,要果断采取限流、关闭直播间,甚至封号处理等措施,决不能给流量、给画面,纵容主播违规获利。
3.直播平台还应加强对主播的法律法规教育,明确告知其直播行为的法律边界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升主播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引导其自觉尊重他人隐私。
4.主播绝不能将行人的无意识或默许态度,错误地解读为对其直播行为的许可。尊重他人隐私与肖像权,是应当恪守的基本底线。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直播道具人
“镜头对着正在用餐的顾客,商家却躲在手机后面。”近日,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作为营销引流的工具。吃饭被直播,健身、理发被直播,甚至泡温泉也被直播……
悠闲地泡温泉,却突然发现自己成了别人手机屏幕上的“风景”?事实上,这类商家利用消费者真实消费场景引流的现象并不鲜见。大部分网友对被迫直播出镜感到尴尬和烦心,还有一些网友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基本表态】
全民直播时代,各种消费场景被搬进了直播间,为商家营销提供了方便,但也造成了巨大的隐私困扰,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反感。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演员,消费过程不是商家直播引流的素材。无孔不入的“被直播”现象,理应得到有效遏制。
这种营销形式的变化,有助于拓宽营销路径,丰富营销手段,优化营销效果,促进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融合,但商家在营销引流的过程中应守住权利义务边界,不能让营销权的“河水”犯消费者权利的“井水”。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没有义务无条件充当商家的“气氛组”“引流工具人”。
【消极影响】
不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允许就开播、开拍,忽视了消费者的感受,更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商家有自主经营权,拍摄的也是店内环境,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被直播”是合适的。它既对消费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也涉嫌违法违规。
在人脸识别广泛应用的当下,如果不法分子通过商家拍摄的视频,获得某些消费者的面部信息,不排除利用这种信息通过人脸识别或者AI换脸实施诈骗。
【追本溯源】
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对隐私权缺少概念外,主要还是侥幸心理作祟。一方面,商家的镜头往往比较隐蔽,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成了商家直播引流的工具;另一方面,就算消费者发现了,通常也不会追究到底,大多数人选择不了了之,消费者的“宽松”,也在无形中纵容商家肆无忌惮地拍摄、直播。
【基本举措】
1.消费者发现“被直播”,应及时制止,果断维权,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2.直播平台应该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直播营销的边界,加强对消费实景类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发现涉嫌侵犯隐私的直播,要及时限流、关闭。
3.商家更应该意识到,消费者进店消费,希望得到服务之外,获得尊重也是起码的。进行直播、拍摄并借此营销引流,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得到消费者的许可。偷偷摸摸地将镜头对准消费者,肆无忌惮地暴露顾客隐私,只会招致反感,这样的生意注定很难做得长久。
4.商家营销推广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边界意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将消费者同意作为营销引流的必要前置条件。应通过合理、必要的方式充分征求有可能入镜的消费者的意见,告知消费者拍摄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将拍摄知情权和选择权留给消费者。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商家才能拍摄、上传,否则就应停止拍摄,并删除相关拍摄资料。
4.各大网络平台也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内容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主播在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中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各网络平台有责任通过审核、下架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直播或短视频内容。
5.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检查、约谈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促使直播或短视频规范发展,避免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
6.司法机关也应尽量降低维权门槛,便于消费者维权。类似今年“3·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案例,不妨多多益善。
课堂寝室成校园直播秀场?
近日,有记者调查,在多个社交平台上,经常可以刷到标题带有“大学生”“女大学生”等字眼的直播。这些直播地点有的在景点、餐厅,有的在校园,更有甚者在寝室或教室。直播内容包括分享学习经验、展示才艺、公益助农等,但其中也不乏性暗示、打擦边球、曝隐私等乱象,引发网络热议。
【基本表态】
体量如此巨大的新业态,加之入行门槛低、从业方式灵活,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希望加入这个行业,乃至获得一定的收益,本身可以理解。
【合理之处】
直播为大学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我表达舞台,尤其是对于那些擅长音乐、舞蹈、艺术创作或拥有特殊技能的学生而言,直播成为他们展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的窗口。这种即时反馈与广泛互动的形式,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成就感和归属感,满足了年轻人渴望被看见、被听见的心理需求。
随着直播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少大学生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商业潜力,选择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直播带货、知识付费等,以期获得经济独立或创业尝试的机会。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还能提前适应社会,锻炼沟通、营销及团队协作等多方面的能力。
【消极影响】
会导致学习生活与兼职直播发生冲突,从而扰乱高校正常生活或教学秩序。
大学生主播的室友、同学,恐怕并不希望自己生活和学习状态被实时播放,直播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更糟糕的情况,则是一些大学生主播打起了“擦边球”。这不仅有违法违规之嫌,其被如此“凝视”,自身安全也可能遭受风险。
作为大学生,如果过于沉迷直播而忽视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锻炼,过早地将人生的可能性抽空,甚至动起了“剑走偏锋”的心思,在违法的边缘试探,那就太得不偿失了。
【基本举措】
1.学校对于校园直播这一新现象,管理也需要跟上步伐,通过校内制度明确划定直播范围与边界,莫让课堂、寝室成为校园直播秀场。
2.对于大学生直播现状以及潜藏的风险,高校不妨明确划下直播禁区,包括寝室、教室等较为隐私的区域,保障相关师生的权益。同时,高校也应当对直播的风险点进行充分警示,并引导学生规范直播行为、坚守内容底线。
3.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情节严重的情形,高校能够及时干预,既对行为出格的学生做出批评教育,也防止线上纠纷倒灌至线下,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
4.加强正确引导。比如,去年江苏一高校开设直播带货实践课程,30名大学生主播经过培训学习后,用两个月的时间帮当地多家企业卖出200余万元的产品。这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既满足了大学生对直播的好奇,也培养了他们的专业能力,让他们学会什么是直播的“正确的打开方式”。
5.不只是高校,相关平台对于大学生直播中的一些乱象,也应该引起重视。一些直播间的名称往往带有“女大学生”“女生宿舍”等一些暗示的字眼,女生的穿着也会较为暴露;还有人将自己包装成“学生”直播引流带货。平台在日常巡查时,应当对这些信息多加留意,优化算法和人工审核机制,甄别其中是否有违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账号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平台在维护内容生态上,态度需更加鲜明,莫因巨大的“流量来源”而放松自身的主体责任。
6.定期举办直播行业专题讲座,邀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及成功案例的主播分享经验,让学生深入了解直播行业的现状与未来趋势。也可以设计实践性课程,涵盖法律知识、网络伦理、心理健康、数字营销策略等多个维度,帮助学生全面了解直播行业的规则与风险,教会他们如何在享受直播带来的乐趣与机遇的同时,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