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山东省公安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将泰安市公安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一)审查时间
2024年8月18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1:30。
(二)审查地点
泰安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三楼会议室(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226号,红门停车场对过)。
二、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泰安市公安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资格复审表》(资格复审时领取并填写)以及网上报名时同底版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背面注明考生姓名、职位代码)。除以上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一)在职人员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4年7月7日前取得)。
2.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在编教师报考的还要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需要写保证书,写清责任关系)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4年7月30日之前取得)。
(三)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4年7月7日之前取得)。
2.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出具用工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四)非在职人员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2024年7月7日之前取得)。
(五)其他情形
1.报考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要求职位的,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非应届毕业生应在2024年7月7日前取得,应届毕业生应在2024年7月30日之前取得。
2.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与原单位解约的证明材料和现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与报名时的工作单位辞职、解聘或解约,且目前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事业单位的,应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辞职、解聘证明材料;属企业的应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按招录机关要求提供。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将终止其录用程序。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截止时间到2024年8月20日18时。
2.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者须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心理素质测评。未按要求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
3.有关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538—8276716。
泰安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