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否有人数限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组织未年成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可能构成本罪。“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性质的行为。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相关规定,但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属于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科刑。
2019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一: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及检索到的以下所有案例均持该观点。
二、本罪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组织”行为
本罪中,只有组织者才可能构成本罪,应受刑罚。因此,对于本罪中“组织”的认定至关重要。刑事审判参考认为本罪中“组织”强调的是发起、策划、指导、安排等组织性的行为方式,如实施了组织性的行为方式则可能构成本罪。
详见刑事审判参考《翟雪峰、魏翠英组织儿童乞讨案[第999号]——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行为、乞讨形式以及“情节严重”》中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对“组织”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作为动词,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如组织一场比赛,这篇文章组织得很好;作为名词,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比如党团组织、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等。
经梳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罪状和罪名明文使用“组织”概念的罪名主要有14个,根据对“组织”词性搭配方式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动词“组织”+名词“组织”式,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是其他动词+名词“组织”式,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是动词“组织”+“活动”式。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组织越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在该类罪名中,“组织”强调的是发起、策划、指导、安排等组织性的行为方式,对组织对象的人数并不必然有限制性要求。
(二)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
答案是否定的。除了上述刑事审判参考中明确,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对组织对象的人数并不必然有限制性要求外,(2019)川0114刑初916号、(2020)豫0329刑初134号、(2020)川0114刑初303号、(2020)川0114刑初725号4个案例也持类似观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科刑,具体如下:
案例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134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朋友冯某权认识被害人马某(女,12岁),在交往期间,陈某以高薪为由让马某到KTV做陪酒、陪唱服务。同年12月25日中午,陈某从登封市君召乡将马某及其朋友许某(女,13岁)带到伊川县城商都路“金库”KTV。当晚,陈某让马某到房间陪客人从事陪酒、陪唱服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刑初303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游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各个酒吧,组织未成年人黄某某(17岁)等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抽取利益分成。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游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以被告人游某甲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刑初725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22日凌晨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组织未成年人陶某某(16岁)、张某(16岁)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各KTV之间,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每客收取300或400元服务费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四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刑初916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梁某龙得到酒吧陪侍需求信息后,将其手下的“陪酒妹”黄某某(14岁)、吴某某(13岁)两名未成年人安排到正因小区正因北街××号“×××KTV”555号包间内,为张某、董某某等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另:(2022)黑0104刑初606号,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明知厚某某(女,时年13周岁)、岳某某(女,时年15周岁)系未成年人,仍以经理身份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麦浪KTV内组织上述人员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李某按陪侍费用的百分之十抽取提成。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三)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262条之2规定了本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加重刑,但何谓“情节严重”,尚没有司法解释作出过规定或者指引。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本罪“情节严重”的,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一: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基本案情:靳某某从2016年开始,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案发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此后,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3刑初50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被告人黄某春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属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黄某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本案未采取欺骗、威胁、暴力等强迫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属情节严重。但先后组织了10余名未成年人在较长时间内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3.被告人吴某芬、黄某春、肖某源、万某来、梁某英、王某林、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16名未成年人长期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春来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7刑初36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查,以被告人李某贵为首的多名被告人长期组织未成年人在筠连县多个娱乐场所,组织多名(十余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犯罪金额达数十万元,且具有殴打、辱骂、胁迫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贵为首的多名被告人作案范围广、涉及未成年人众多,作案手段恶劣,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贵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四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889号
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甲、杜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方式,组织、控制十余名未成年被害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上诉人乔某甲、乔某乙明知赵某甲等人从事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赵某甲等人在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等较为恶劣的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在十名以上,人数众多;且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五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4刑初77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经查,被告人吴风翔、孔子祥、冯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8年6月起,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恐吓等手段,管理控制莫某、向某、宋某、黄某等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其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应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翔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未成年人人数是否众多;
第二,是否采取欺骗、威胁、暴力等强迫手段;
第三,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第四,违法所得的多寡。
此外,认定本罪情节严重,至少应当同时具备组织未成年人人数众多,行为手段恶劣2个条件,而非具备任一条件即属于情节严重。至于人数众多、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则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结语:近年来因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而被定罪处罚的案件逐年攀升,但关于本罪的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仍存在争议,尤其是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还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