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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注意事项汇总
2024-09-18 03:07
来源:政华公考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注意事项汇总

(一)基本原则及保密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嫌疑人、被害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侦查措施注意事项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版)第二十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讯问未成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或者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讯问未成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未成犯罪嫌疑人笔录的要求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版)第二十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

 

3.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侦查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4.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和移交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强制措施注意事项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使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5、24条)

 

2.可以拘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7条)

 

3.应当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8条)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羁押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

 

5.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通信权、会见权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办案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3条)

 

6.对被羁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变更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的限制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2条)

 

8.对非羁押状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9.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查询的严格限制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2.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3.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无法进行详细调查的原因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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