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与拘留的区别
监视居住和拘留存在如何的区别
一、性质与目的
1.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在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限制其活动范围、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等方式,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等)或者案件的特殊需求。
2.拘留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继续犯罪等而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应急性和预防性。
二、适用条件
1.监视居住
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更适宜监视居住;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且不交纳保证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留
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执行场所和方式
1.监视居住
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除特殊案件外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执行机关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视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还可在侦查期间监控其通信,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诸多限制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不得会见他人等。
2.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内,被拘留人的行动受到严格监管,失去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
四、期限不同
1.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37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等特殊情况)。
五、对被执行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
1.监视居住
虽然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但相对来说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性,如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处正常生活,并且不需要像拘留那样完全被羁押在特定场所。
2.拘留
完全剥夺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其活动完全处于监管之下,自由受限程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