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_ad_1
《讯问笔录》(第一次、刑拘、逮捕、取保、监居)模板
2024-10-27 01:18
来源:政华公考

《讯问笔录》(第一次、刑拘、逮捕、取保、监居)模板

【参考模板-第一次】

 

 

【文书说明】

【同录告知】鉴于部分地区要求刑事讯问一律同录,故在首问明确告知“本次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无此类要求,则仅在需要进行同录的案件中注明告知该事项即可。

【到案方式】到案方式“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注意根据实际到案情况进行划选,例如“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如系《传唤证》传唤到案,起止时间以《传唤证》为准,本段可删除或整段划除: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讯问人于月日时到达,月日时离开,本人签名:。)

【起止时间】传唤时限为“12时+12时”,而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故无需精确至*分;个别讯问过程出现跨年情形时,时间上应添加年份。

【权利告知】主要内有二:

一是送达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部法制局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文件中发布的版本为15条,相较于2012版的13条,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等权利,此为现行版本。凡适用2012版13条、过渡版14条的,均属告知未尽。

二是告知“三个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委托律师辩护等重要权利。其中,委托律师辩护权的告知节点为“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个人情况】实务中,对于笔录头已载明“被讯问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事项时应否在讯问中再次问明个人情况颇有争议。有不少办案人员遗漏此问,但有观点认为“载明≠问明”,因此建议在讯问过程中仍需再次核对被讯问人相关基本信息,包括有无别名、化名、绰号等。

【参考模板-刑拘】

 

【文书说明】

【同录告知】鉴于部分地区要求刑事讯问一律同录,故在首问明确告知“本次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无此类要求,则仅在需要进行同录的案件中注明告知该事项即可。

24时讯问】逮捕后首次讯问的笔录结束时间与《逮捕证》宣布时间相距不应超过24小时,由于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故无需精确至分。

【实质讯问】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的目的,在于及时查明拘留措施适用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同时也有利于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以便不失时机地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因此不应流于形式,而应对犯嫌的罪行轻重、从重从宽情节等方面开展实质性讯问,以免错拘。

【权利告知】委托律师辩护权,其告知节点为“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参考模板-逮捕】

 

 

【文书说明】

【同录告知】鉴于部分地区要求刑事讯问一律同录,故在首问明确告知“本次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无此类要求,则仅在需要进行同录的案件中注明告知该事项即可。

24时讯问】逮捕后首次讯问的笔录结束时间与《逮捕证》宣布时间相距不应超过24小时,由于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故无需精确至分。

【实质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的目的,在于通过讯问及时查明逮捕措施适用是否正确,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可靠,发现错捕要及时纠正。因此不应流于形式,而应对犯嫌的罪行轻重、从重从宽情节等方面开展实质性讯问,以免错捕。

【权利告知】主要有二:

一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委托律师辩护权,其告知节点为“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参考模板-取保候审】

 

【文书说明】

【同录告知】鉴于部分地区要求刑事讯问一律同录,故在首问明确告知“本次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无此类要求,则仅在需要进行同录的案件中注明告知该事项即可。

【告知内容】主要有二:

一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单位和期限。现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均未体现向被取保候审人告知执行单位和取保期限一节,被取保候审人不知取保期限显然无法切实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故建议予以阐明。

二是告知委托律师辩护权,该权利告知节点为“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实质讯问】取保候审期间不应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实务中,常见取保候审传讯笔录流于形式,未针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罪行轻重、从重从宽等开展实质性讯问,应注意自行纠正。

【参考模板-监视居住】

 

【文书说明】

【同录告知】鉴于部分地区要求刑事讯问一律同录,故在首问明确告知“本次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无此类要求,则仅在需要进行同录的案件中注明告知该事项即可。

【告知内容】主要有二: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现有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均未体现向被监视居住人告知监视居住期限一节,无法切实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故建议予以阐明。

二是告知委托律师辩护权,该权利告知节点为“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实质讯问】监视居住期间不应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实务中,常见监视居住传讯笔录流于形式,未针对被监视居住人有无违反监居规定、罪行轻重、从重从宽等开展实质性讯问,应注意自行纠正。


微信
QQ
公众号
微博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