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模板及制用说明
部发文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固定清单》填写示例
文书说明
【实务疑难】公安机关刑事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制用不规范问题主要存在于文书的选择、数据的提取方式、文件的压缩过程描述、见证人等,本文将一一详细说明。
【文书由来】2012版《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实务中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规范,为此两高一部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016电子数据规定》)予以规范。
但由于《2016电子数据规定》在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未能详尽,导致公安基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不够全面、客观、及时。因此,公安部于2018年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细化以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后公安部于2019年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取证方式】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文书选择】本文书仅适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无法扣押”是其前置条件,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不能现场提取,但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请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在笔录中应写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具体原因,例如“系被害人/证人合法财产无法扣押”等。
【实务争议】对《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的实务争议在于——由于“现场提取”以“不便扣押”为前提(通常用于提取被害人、证人持有的电子数据),而“数据检查”以“扣押后需要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在二者之间就出现一个空白——在提取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电子数据(例如手机)时,当“可以扣押”手机且手机无需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即可提取电子数据时(例如微信销售六合彩数据),即不能适用“现场提取”也不能适用“数据检查”,如何解决?
初步看法是通过“一般提取”方式提取该电子数据。那么,面对实务中“一般提取+扣押、封存”的取证形式,应如何适用文书式样?初步认为可有如下两种尝试:
①经由“扣押笔录”体现“提取、扣押、封存”三项内容。由于扣押财物需要制作扣押笔录,针对容易提取电子数据,可以考虑在扣押笔录中体现提取相关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由此,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笔录需要体现提取电子数据、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情况三项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和现行文书式样要求。
②参照《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使用扣押笔录体现提取电子数据过程,在实务中往往会因为办案人人员认识不一,进而形成对“扣押笔录能否包含电子数据一般提取”的争议,解决办法只能是对“一般提取”过程在扣押、封存之外另行制作笔录,由于没有现行文书式样可供参考,故只能参照最为接近之《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制作《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