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22条理由(附相关文书模板)
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虽然该规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定,但实际上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申请取保候审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申请取保候审22条理由
根据新规,共梳理出22条申请取保候审理由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
(6)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8)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9)过失犯罪;
(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1)认罪认罚;
(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1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6)系未成年人
(17)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8)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9)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可能被宣告缓刑;
(22)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注】以上是《意见》明确的应当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6)-(22)同时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并提出,供参考: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5)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6)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7)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民营企业家);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12)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3)患有传染性疾病;
(14)无前科劣迹;
(1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6)供述稳定;
(17)积极退赃;
(18)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9)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
附1: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罪,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__________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将上述申请取保候审的(22+20)条理由罗列其中,越多越好)
例:
1.嫌疑人XXX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而且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2.嫌疑人XXX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嫌疑人XXX认罪态度良好,自愿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罪认罚,被拘留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有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
4.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的证据均已收集固定。XXX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已经基本查清。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无串供的风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指定区域。请贵单位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_____市_____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