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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相关规范、法律适用及实务整理
2024-11-27 01:48
来源:政华公考

轻伤害案件相关规范、法律适用及实务整理

轻伤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害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伤标准的案件。

【现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9.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高检发〔2023〕12号)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一、公诉与自诉的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本身属于既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的公诉案件,还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这里的“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一)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处,暂不讨论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在特殊情况下管辖轻伤害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轻伤害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二)相互转换

1.公诉转自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自诉转公诉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案单位在接到伤害类报案时,发现为轻伤害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权。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履行“三个当场”,不能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接报案、立案

1.接报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立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受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3.委托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4.立案、立案审查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在立案审查期限内,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不予立案、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

(三)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三条至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四)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七部分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五)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六)转行政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实务问题

(一)当事人能否以刑事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因此,除法定撤销案件外,对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撤销案件。

(二)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要求撤案或者转为自诉案件的处理?

1.一般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1.1被害人要求撤案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撤销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2被害人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但在立案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尚未作出规定。

2.因家庭暴力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轻伤害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

目前,尚未出台故意伤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仅有个别省份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公通〔2016〕209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作犯罪案件处理,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但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浙高法审〔2022〕1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2)犯罪嫌疑人、被吿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4)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在拉扯、推撩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3)具有防卫性质的;

4)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4.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豫公通〔2013〕278号)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伤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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