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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5-03-27 16:49
来源:政华公考

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规定汇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醒

旅馆旅店、网约房、电竞酒店等从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四实”住宿登记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勿掉以轻心,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如有违反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的,以及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未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的,可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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