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传唤的知识点汇总
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执法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收集汇总了关于行政传唤的有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相关法律规定
0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0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相关知识点
一、关于传唤地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1.《程序规定》为什么对询问地点单独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办案人民警察询问违法嫌疑人,大部分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但在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也可能会选择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进行询问,有的是应违法嫌疑人的请求,也有的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便询问而确定询问地点。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询问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询问效果会更好。由办案人民警察确定询问地点,也是为了方便违法嫌疑人接受询问,避免因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带来的不便或者其他影响,从而更好地保障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根据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和办案工作的需要,认为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更为合适的,完全可以到上述地点进行询问。
2.如何理解“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所谓违法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违法嫌疑人被传唤时所在的市、县,而无需考虑被传唤时所在市、县是违法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还是其暂住地。这样规定旨在防止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传唤。所谓指定地点,可以是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地方,如村委会、居委会,还可以是公安机关认定或者违法嫌疑人提出且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地方。从执法安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询问地点应当尽量选择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进行询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进行询问,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注意询问地点既要有利于公安机关办案,也要方便违法嫌疑人接受询问;二是要注意安全,既要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办案人民警察的安全,防止发生被围攻、被袭击等事件;三是要尽量避免外来干扰,特别是在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时,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出询问地点或者在询问地点逗留等,以确保询问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关于传唤方式
1.传唤证传唤,亦称书面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那么,传唤证是否仅适用于违法嫌疑人?
答案是肯定的。传唤证应当只适用于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不得使用传唤证传唤。对与违法行为有某些牵连,但又不能确定为违法嫌疑人的,不应使用传唤证传唤其到案接受询问。
2.口头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传唤时应告知传唤违法嫌疑人的原因和依据,如可以这样告知:“你因涉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口头传唤,请你跟我到派出所(或者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如何理解条文中的“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呢?
现场,是指发生案件或者事故的场所以及该场所在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的状况。这里的“现场”,应当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及实务指南》一书认为,本条所称的“现场”,既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是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但无论是哪个地点或者场所,也无论办案人民警察是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案发现场外,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比如,对已经确定为违法嫌疑人,虽然在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被查获,但办案人民警察在事后工作中发现了该违法嫌疑人,也可以口头传唤。当然,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口头传唤,办案人民警察有自由裁量权。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办案人民警察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口头传唤是否应当补办传唤手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没有要求补办传唤手续。但是,如果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依法进行强制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依照《程序规定》第56条的规定,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强制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自由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如何依法使用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三、关于传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注意: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传唤至24小时,只有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是前置条件。
【实务问题】
1.被传唤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是否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填写?
根据本条要求,被传唤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由违法嫌疑人如实填写,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填写,主要有以下情形:
(1)违法嫌疑人本人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填写,并由违法嫌疑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填写。
(2)违法嫌疑人因不识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填写的,也可由办案人民警察代为填写,但必须由违法嫌疑人签名确认;对违法嫌疑人不识字的,在向其宣读后,要求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捺指印确认。
(3)前述两种情形是违法嫌疑人不拒绝填写的情形,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情形,这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被传唤人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在传唤证上注明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情况。
2.被传唤人到案时间如何计算?
被传唤人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询问地点的时间。既不能从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开始计算,也不能从开始询问时开始计算。
一方面,如果从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开始计算到案时间,有可能将路途时间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这势必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期限,有时甚至会出现违法嫌疑人尚未到达公安机关或者指定询问地点,就已超过询问查证期限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从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开始询问时开始计算,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形:违法嫌疑人到达后,公安机关不及时进行询问,致使违法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询问地点的时间客观上超过法定期限,从而侵犯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本条规定的到案时间是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询问地点之时。为切实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时间要精确到分钟,办案人民警察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执行。
3.如何理解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案件拖延办理,又有利于防止询问查证时间过长,侵害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指一次询问查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后,询问查证时间已满8小时的,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多次重复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并不意味着只能对其进行一次询问查证,办案人民警察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多次进行询问查证,每次询问查证时间可不一致,但无论进行几次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从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直到其自由离开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小时。
4.在何种条件下,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可超过8小时?延长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范围仅限于案情复杂且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至于是否属于案情复杂,可由办案人民警察视案情需要决定。有些案件虽然案情复杂,但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对违法嫌疑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则不得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存在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而不是指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这主要是因为最终的处理结果要经过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手续,办案人民警察只能提供初步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询问查证时,办案人民警察无法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最终处理决定。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对违法嫌疑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下,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询问查证结束后,必须对违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即对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嫌疑人的传唤时间总共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不是在原有8小时基础上,再行延长24小时。这也就是说,在该种情况下,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从其被带至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时起到违法嫌疑人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询问查证时间已满24小时的,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
(3)并不是说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行政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都要达到24小时,如果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询问查证工作,且没有必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未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就应当立即释放违法嫌疑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对被传唤人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小时的,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记录在案。
6.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只能传唤一次?
从有利于调查案件和保护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束询问查证的,就应立即释放违法嫌疑人。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再次进行传唤。总之,传唤旨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以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限制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两次传唤之间应当间隔多长时间才不算是连续传唤,《程序规定》未作具体要求,但从立法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的本意而言,间隔时间应当以保障被传唤人有充足的时间休息、调整为宜。
7.非经强制传唤的,是否可以限制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对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公安机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只有对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强制传唤。对于其他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嫌疑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不得强制传唤,也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
8.超期限询问查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防止公安机关不及时询问查证或者超期限进行询问查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是否对所有的违法嫌疑人都应当进行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都没有要求对所有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一些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或者自觉接受询问的,也可以不进行传唤。因此,本条关于传唤的规定限于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至于如何判断是否需要传唤,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另外,办案人民警察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的,一般不必持传唤证,但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当然,如有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等特殊情况,办案民警也可以视情办理传唤手续。
四、关于传唤通知家属
对于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都有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当事人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这主要是关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家属的规定。如果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家属在现场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的名称、理由、地点和期限。
“地点”,是指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比如,办案人民警察将当事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家属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询问的情况。“期限”,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期限。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强制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家属是8小时之内还是24小时之内。当事人家属不在现场的,则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如电话、短信、传真以及其他方式)尽快通知当事人家属,避免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的家属找不到其行踪而到处寻找甚至报警。违法嫌疑人不交代本人身份或者拒不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使办案人民警察客观上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考虑到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办案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程序规定》要求不管是否已经告知、通知了违法嫌疑人的家属,办案民警都要在询问笔录中将有关情况注明,无法通知的,应当注明是因为当事人身份不明无法通知还是因为当事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抑或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
五、关于异地执行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注意:异地传唤不是异地抓人,也就是说只能传唤违法嫌疑人至其所在市、县内(异地)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也在异地)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