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知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1)立案监督;(2)审查批捕;(3)审查起诉;(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5)执行监督;(6)参与行政诉讼;(7)受理控告、举报。
1.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或者受理其他机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刑法亮点分析之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犯罪而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但并不是所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因而受到刑事处罚,也即今天所要研究的影响犯罪构成因素之一,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
一、法条规定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法条解释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这也是基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尚且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但是年纪尚小,缺乏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予认定构成犯罪,而只对某些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认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但因为尚未成年,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未成年可塑性强,更易于改造教育,因此,对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关于年龄的计算,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已满十四周岁“则应当从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其他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依此计算。
三、考察要点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考试主要提供了两部分考点。第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及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年龄段应当负责的犯罪行为。第二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大家应该关注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于今年10月13日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关键点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拟进行调整:12周岁至14周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刑法中的重点内容,希望大家能掌握考试要点,一起关注变化,一起解决考试问题。
民法典新增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以往的民法考察方式和重点来看,继承的种类和每一种类不同的适用和生效条件都属于极其容易出题的考点。而在《民法典》当中,对于继承部分也有一定的修改和补充。这也就促使修改新增的内容及其容易成为后续考试中的易考点。
首先,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我们在原有的遗嘱种类和条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科技的创新性结合的前提下,新增加并认可了两种遗嘱方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增加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不同呢?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代书遗嘱的要求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遗嘱形成方式不同,打印遗嘱为打印方式,代书遗嘱为见证人书写的方式;签名和时间要求不同,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
例如,遗嘱人张某欲立打印遗嘱,邀请好友王某、李某作见证人,若见证遗嘱人、人王某、李某有其中一人在某一页上没有签名或注明时间,则可能导致该页遗嘱的内容无效。
其次,增加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注意: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属于视听资料,一般需要保留原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拷贝件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建议遗嘱人在能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这种形式。
最后,新继承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结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在新继承法实施之后,已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需变更或撤回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可以达到立遗嘱人变更遗嘱的目的。这一新的规定,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行动不够便利的老人家来说,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新继承法这一删改举动,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新法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和尊重。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1)立案监督;(2)审查批捕;(3)审查起诉;(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5)执行监督;(6)参与行政诉讼;(7)受理控告、举报。
1.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或者受理其他机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