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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汇总
2021-01-20 07:15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汇总

社会对人民警察的监督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施。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社会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具有道义上、舆论上的压力,它是各种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因而也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能够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障人民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的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存在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例题1】

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故本题答案为D。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时,也是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不宜处罚过重。

【例题2】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答案为D。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至76条规定了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下: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选举秩序,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妨害公共安全,指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构成危险。

所谓“不特定”,表现在:

①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②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③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地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要有违规制造、处置危险物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安全,妨碍铁路线路、列车行驶安全,举办大型活动、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等。

(3)人身权利是指没有直接经济内容,与公民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主要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乞讨干扰他人的,威胁人身安全、破坏名誉、干扰正常生活、涉及他人隐私的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强买强卖,侵犯通信自由等。

 

(4)财产权是指有一定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侵犯财产权利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

(5)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招摇撞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特种行业违法,旅馆业违规,出租房屋违规,典当业违规,收购废旧物品违规,影响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及偷越国(边)境,涉及文物保护,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卖淫、嫖娼,制作、复制、传播等淫秽物品,赌博,涉及毒品及原植物,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等。

 

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有哪些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诸多,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等。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盘查、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

(1)盘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四种情况的人员: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约束。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而,约束的对象是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等,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其中都规定了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的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即时性公安强制措施,在适用时无须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只要法定的情形出现即可。但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要先进行劝告、警告,经劝告、警告无效,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五)项、第10条和第17条第2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属于本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

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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