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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
2021-01-20 07:20
来源:政华教育

2021公安专业知识

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打110!

110是“人民的110”,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30多年来,110工作发挥了独特积极的作用,体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非警务类求助、无效报警甚至骚扰增多,影响了110接处警正常运行。邓卫平指出,当前基层一线工作任务多、责任重、压力大。各级公安机关要真情关心和爱护民警,从基层反映最强烈的负担减起,从民警最急盼的事情做起,进一步规范各项警务活动,促进提质增效。

   湖南岳阳等地率先推广“12345,服务找政府;公安110,为民保安宁”的做法和经验。因为12345这个号码简单易记、郎朗上口,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据说在岳阳街头,随便问一个老百姓,他们都知道这句话,也知道哪些情况该拨打12345,哪些情况该拨打110。

黄关春强调,规范基层警务,有效分流非警务求助,是广大基层民警的共同心声,是规范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湖南省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全省公安机关经过探索实践,形成了以岳阳、湘潭、衡阳、湘西自治州、长沙望城为代表的警情分流模式,其共同点就是实行“政府主导、条块联动,三端分流、多元共治,科技支撑、考核提效”。就社会治理而言,分流警情不是目的,而是要推动政府、部门、公安、市场、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担其责,最终实现联动共融、多元共治、社会善治。为此,要做好“加减乘除”法。“加”,就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增加服务供给,使社会公共服务与群众需求同步;“减”,就是要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减小服务半径,减少办事程序;“乘”,就是要发挥改革的“乘法效应”,深化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效能;“除”,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科学考核,革除各种不适宜的理念、机制,破除各种阻力。湖南公安机关将保持敢为人先的担当、先忧后乐的情怀、勇闯新路的精神,不断探索完善110接处警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公安工作转型升级。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早在前年1月10日就报道过《生活中这“”七件事“才可拨打”110》,这是中央电视的播出视频:

生活中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110,其他的都不该110受理和管辖: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45,服务找政府;公安110,为民保安宁。”朗朗上口,号码也非常好记,只要加大宣传,相信人人都能够记住。世界那么大,社会有分工。没有哪个部门能完成所有部门的工作,各个单位和部门只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发展。

公安部此次在岳阳召开会议,让基层警察看到了希望。希望“12345政府服务平台”能像30多年前的“漳州110”一样,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也许几年之后的警察,不用再爬树抓猫、翻窗拿钥匙、给小学生辅导奥数了,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等警察的本职工作上。

真心希望那一天早日到来,将警察的真正形象归还给警察。而今天,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力量推广12345政府服务平台,给110报警服务平台减负,给人民警察松绑。

 

常见警情现场处置方法

 现场控制

一、民警遇有执法对象索要查看执法证件,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人民警察证》不是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为由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公安机关不存在其他执法证件,不要再纠缠此类问题。明确告知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

(二)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违法性。

(三)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三、民警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时执法对象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查验时应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查验证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执法对象配合查验,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三)口头警告:执法对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义务必须配合接受查验。

(四)传唤带离: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四、民警现场盘查遇执法对象未携带身份证件时,怎么办?

(一)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二)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五、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过程中,当事人在现场大喊“警察打人”,煽动闹事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绪失控。

(二)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已经记录了执法过程,其捏造事实、煽动他人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再不听劝阻、停止煽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传唤带离: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果断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视情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

(四)做好解释:向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明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争取理解和支持。

六、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辱骂、威胁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头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刻停止。

(三)传唤带离: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七、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二)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三)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四)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

八、民警遇到女性执法对象脱衣撒泼或诬陷民警“耍流氓”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二)传唤带离:不听从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三)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四)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九、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怎么办?

(一)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密监视: 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

(三)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十、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装病、装死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灵活采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确属装病、装死。判明确系装病、装死的,可以采用送医“救治”的方式,“将计就计”带离现场。

(二)固定证据:带离现场时,应使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

(三)积极救治:无法判明是否装病、装死时,应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救治

十一、民警遇到执法对象突发疾病、意外伤亡时,怎么办?

(一)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

(三)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十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阻挠时,怎么办?

(一)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姿势进行劝说。

(二)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十三、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拖拽缠抱时,怎么办?

(一)徒手制止:采取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打、抓头发、扭脖等危险动作。

(二)协调配合:如果个人无法摆脱纠缠,可寻求其他民警协助,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十四、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抓扯撕咬时,怎么办?

(一)警械制止: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二)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三)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十五、民警遇到围观人员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干扰执法时,怎么办?

(一)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二)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防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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