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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
2021-06-01 03:55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


共同犯罪的构成形式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育在此为大家总结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如下: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反映了行为人对之积极追求的主观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还成为犯罪的构成必要要件之一,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发生影响。

【例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解析:甲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选。《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的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B项不选。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C项正确,当选。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以下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3.应受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教育在本文中重点讲解犯罪故意这一法律知识点。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形态。

【例题】张某,男,24岁,某厂工人。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张某撬开了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盗取柜中的现金。于是,张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科,隐藏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科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丢失,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张某的行为是( )。

A.盗窃未遂     B.盗窃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盗窃既遂或未遂

【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故本题答案选A。

 

犯罪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解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法律规定,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甲、乙二人是建筑工人,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恰巧碰在一块大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甲对乙的死亡在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甲、乙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在这种环境中,甲应当预见自己猛推乙的行为可能导致乙受伤或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乙死亡的后果,其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答案选B。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服兵役

《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司法的含义和原则

1.司法的含义

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精神内在的要求。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第一,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第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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