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中被围观怎么办
一般处置方法:
1.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2.快速处置警情,避免围观人群增多。若无法当场处置,尽早带回派出所。
3.如果劝离无效,告知围观群众其行为已经阻碍执法,责令尽快停止,若不停止将被强制带离。
4.整个执法过程要注意开启执法记录仪。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公生明,廉生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安机关执法中必须坚守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对公安执法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对于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公安、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公安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新形势,坚持不懈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制之有衡,行之有度。完善的执法制度标准和运行机制,是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力构建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制度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执法标准和细则,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使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紧盯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构建严密的执法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做到秉公执法、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成效,不光要看法律效果,还要看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需求。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融法、理、情于一体,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公安机关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捍卫者,公安民警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治形象。广大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通过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身执法水平和能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同时要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内植于心、外践于行,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处理暴恐事件的主要机关,应当本着如下原则去处理:
1.安全第一的原则
将确保人质、民众及警察的安全放在处置活动的首位。制服恐怖分子必须以保障民众安全为先决条件。以劫持人质危机事件为例,国际通行判断标准:人质死亡超过10%,即为失败。
2.统一指挥原则
首先应明确指挥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其次,确定指挥位置,靠前进行指挥,指挥位置应选择能观察到现场对峙双方的地点,不能远离现场和部属。还应考虑便于监控、掩护、保密等因素。最后,实行分层指挥,理顺指挥关系,上层设立宏观指挥层,其成员为各级党、政领导;中间是现场总指挥,承担实质性指挥任务;下层是组织执行层,具体为谈判组、武力处置组、信息综合组、机动组等处置小组的指挥员。
3.快速反应原则
建立健全反恐快速反应机制,事前应加强防范,从场所到部位,从社区到单位,从国内到国外全面掌握涉恐信息,科学分析研判,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事中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果断处置;事后应掌控舆情,引导舆论,做好善后工作,快速恢复社会秩序。力争把恐怖危机事件处置在预谋和始发阶段,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严厉打击原则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对于恐怖活动应长期保持严打势头,在反恐工作中以要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详细地介绍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情况。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在这次反恐白皮书的发布中,也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暴恐事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长期的社会维稳工作中,公安机关还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去应对各种暴恐事件,从而真正做到社会维稳,公安一线。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1)立案监督;(2)审查批捕;(3)审查起诉;(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5)执行监督;(6)参与行政诉讼;(7)受理控告、举报。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或者受理其他机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
(一)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四)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专业知识: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含义
“警察”最初的含义有两个方面:(1)都市的统治方法;(2)都市行政。现代警察含义需从三个方面理解:(1)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具有武装性质”;(3)警察具有两项职能:①维护社会秩序;②保卫国家安全。
【例1】警察现在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 )力量。
A.行政 B.司法 C.军事 D.服务
【答案】A【解析】警察现在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故本题答案选A。
二、警察的本质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各异,但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即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三、警察的基本职能
1.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2.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政治镇压职能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两种基本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例2】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具有( )。
A.社会性 B.群众性 C.地域性 D.影响性
【答案】AB【解析】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故本题答案选AB。
四、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
(1)开创了中国共产党的保卫工作,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经验。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2)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关领导人。中央特科打入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
(3)收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在对敌斗争,特别是在“反围剿”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3】1927年12月,在中共中央机关建立的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是( )。
A.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
B.搜集情报、掌握敌情
C.惩办特务、叛徒、内奸
D.侦破各种刑事案件
【答案】ABC【解析】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1)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2)搜集情报、掌握敌情;(3)惩办特务、叛徒、内奸;(4)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并不是保卫当时社会大众,因此D说法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
2.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
【例4】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组建了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它的名称是( )。
A.国家政治保卫局 B.中央特科
C.内务部 D.公安部
【答案】A【解析】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故本题答案选A。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除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及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4.社会部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
1946年4月,哈尔滨市公安局由东北民主联军建立。随后,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
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
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
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
五、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
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队伍始终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
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