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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人民警察纪律的主要内容
2021-07-27 02:17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专业知识:人民警察纪律的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内务纪律等。这些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纪律的设定,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7至25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必须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3.执法执勤纪律

这是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内务纪律

这涉及人民警察的内部管理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一是要求在人民警察人事管理各个环节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二是对待人民群众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不吃拿卡要,不牟取私利。

 

公共基础知识公安专业知识: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推”。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2021省考公安专业考试:公安权力—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直以来,公安专业科目让很多考生感觉比较棘手,知识点多而杂,感觉无从下手。虽然公安专业知识总体上内容确实庞杂,但针对考试本身而言,并不是特别难攻克,需要各位考生在了解考试内容后针对性的背诵和记忆,并且通过做题的方式了解考试重点内容,边做题、边记忆、边总结。今天就来介绍一个常规考点——治安行政管理权。

治安行政管理权,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权力,也是考查过程中的重要考点,需要考生掌握该权力的内容以及行使该权力的具体措施。治安行政管理权包括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强制权,接下来进行一一介绍。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行为。从概念中可以总结出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具体措施,即命令、禁止与取缔以及许可。

(1)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如民警看到歹徒持刀行凶,命令其放下凶器。

(2)禁止与取缔:对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如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宣布禁止。

(3)许可: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如公安机关向旅馆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3.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如对于吸毒的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即属于治安处罚。

4.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如对于醉酒闹事的人,约束其人身自由,强制醒酒。

以上是关于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接下来通过几道题目巩固一下该知识点。

例题1(多选)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包括( )。

A.治安行政处置权

B.治安行政处罚权

C.治安监督检查权

D.治安行政强制权

【答案】ABC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内容,根据以上对于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介绍,不难得出答案为ABCD。

例题2(单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治安行政处置权表现形式正确的是( ):

A.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盘问

B.命令、禁止与取缔、强制传唤、盘问

C.命令、禁止与取缔、审核批准、颁发证照

D.命令、禁止与取缔、强制传唤、强制拘留

【答案】C【解析】本题具体考查了治安行政管理权中的治安行政处置权,表现形式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以及许可,其中许可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故本题答案为C。

 

2021省考公安专业知识要点介绍

2021省考即将到来,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公安岗位,公安除了要考查常规的行测与申论以外,公安岗位还会考查公安专业科目。那么公安专业科目主要有以下几大板块构成:业务素养、法律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业务能力等。今天来介绍公安基础知识的情况。公安基础知识属于公安专业科目的众多科目之一,一般情况下占到公安专业科目的分值的15%到20%之间。

公安基础知识都考些什么呢?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历史沿革、政策、方针;公安机关的监督、队伍建设等等方面。今天简单介绍两个比较常涉及的公安基础知识的概念:

先来介绍一下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带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与治安行政力量。根据这条性质其实考点还是有很多的,比如说,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句话就延伸出,其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有很多的其中有军队、政府、法律、警察等等,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工具是军队与警察,正如周恩来所说的“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同时公安机关是带有武装性质的,那么这里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不是武装力量,在我国武装力量一般指的是军队、预备役、民兵、武警等,而人民警察职能称之为武装性质,而不能是武装力量。后面还提及到了公安机关是治安行政力量,要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管理;同时公安机关还是刑事司法力量,主要是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确实是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综上可以这么说公安机关是带有刑事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下面来介绍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有什么样的职能主要是由性质决定的。公安机关都有什么样的职能呢?公安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民主与专政。那么这里需要大家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民主是基础,而专政是民主的前提。

 

2021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人民警察法》常见考点

《人民警察法》是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一部法律,其中“警务保障”这一章节有哪些高频考点呢?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法条原文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法条解读:

“人民警察对于上级的命令和决定要坚决执行,如果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比如:人民警察要宣传群众,但所长指令民警在宣传的小区里不分白天黑夜用高音喇叭巡回广播,如果执行宣传工作的人民警察认为所长的该项指令有错误,可以提出意见,那么,提出的意见不被接受采纳,人民警察能不能够拒绝执行或者是更改执行内容呢?我们看到法条原文内容——“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因此,结论是需要大家进行熟知掌握的,但如果后续群众觉得扰民,对于该行为进行了投诉,那么结果如何承担呢?由于此时执行宣传工作的警察已经提出了意见,所以不利后果的承担由作出该项指令的所长承担。

再如,在侦破刑事案件时,由于犯罪嫌弃人三缄其口,所长急不可耐,指令询问的侦查人员关闭录音录像,对于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那此时该如何处理呢?因为,此时的指令内容已经超越了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办案民警可以按照法条规定的内容——“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样,我们要对此种情况的结论进行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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