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知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含义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关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监督、促进、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专业知识: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法律审核。公安法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2.案件审核。公安法制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案件审核,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审核案件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集体审议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3.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专案调查。
4.组织执法质量考核和评议。
5.依照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听证、复议、复核办理公安赔偿,审核、审批收容教养案件。
6.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安专业知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例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和行为结果
C.法律责任和法律结果
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公安专业知识: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督察,督察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现场督察。是指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动态监督。
2.专项督察。督察机构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重大警务部署,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门性、治理性督察活动。
3.核查投诉。督察机构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各类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行为。
4.警务评议。督察机构采取走访、回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判,服务领导决策,改进公安工作。
5.网上督察。督察机构依托公安信息网络,通过查听查看音视频监控、调取执法办案数据信息卫星定位等方式,对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公安专业知识:公安督察机构的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督察,督察机构拥有以下权限:
1.派出督察权和指令督察权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2.警务参与权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这是履行督察职责的需要。
3.责令执行权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
4.决定撤销或变更权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5.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查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6.当场处置权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7.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不服禁闭的申述,应当在收到申述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8.移送处理权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专业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公安执法过程中,监督要起到重要作用,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1.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
其中,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等,这些主体的监督都是从权利出发的监督,实施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等,不具有直接处理权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往往引发其他权力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间接性特征。而其他主体监督形式则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使监督的职权,是从权力出发的监督,往往直接引起某种法定程序或导致某种法律后果。实践中只有不断建立与完善监督系统,坚持多元主体、互相补充,才能形成严密的公安执法监督网络。
2.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3.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4.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