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注意事项
轻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还是刑事,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相对较多。
一、伤情不明时先行政受案还是刑事立案
轻伤害案件发生后,伤情鉴定往往需要一个过程,那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是先行政受理还是刑事立案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二、轻伤害案件询/讯问重点
伤害案件由于案发现场仅有受害人和嫌疑人,没有其他证据,就存在受害人夸大、嫌疑人避重就轻现象,那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呢?只能从伤情、伤害部位等细节去印证、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因此,询/讯问必须详细进行。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三、哪些情况应该作伤情鉴定
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轻伤害案件,哪些案件必须做伤情鉴定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作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
四、受害人拒绝作伤情鉴定怎么办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再次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办案民警有疑问,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费》,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检察院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所以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
五、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为什么?
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决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六、、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告知
办案民警接到鉴定意见以后,要进行审查,而不能只看鉴定结论,看案发时的诊断证明、活检等和鉴定内容是否一致,防止鉴定存在瑕疵。同时,公安机关拿到鉴定意见以后,应当告知嫌疑人和受害人。实务当中办案民警习惯会将伤情鉴定告知嫌疑人并进行讯问告知,但对受害人往往电话告知,不进行谈话,容易出现程序瑕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规定了告知的时限规定,刑事案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规定。
七、、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怎么办
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八、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
轻伤害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决定。所以:
1.如果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那原则上就走公诉程序;
2.如果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拒绝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那就意味着被害人选择自诉程序;如果已经刑事立案,由于不具备起诉条件,告知受害人不作伤情鉴定后果后,可作撤案处理。
3.最常见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双方当事人民事达成调解,要求撤案自诉,怎么办?原则上仍然进行公诉,除非受害人要求去自诉,且法院已经受理,意味着当事人选择自诉程序,公安机关可同意让其自诉。
4.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规定需要慎重把握。
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精神病人肇事警情处置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一《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依据二《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依据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依据四《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依据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三百四十五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依据六《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七《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