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关于刑法-共同犯罪知识点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称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便是简单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是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五、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六、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是分工分类法。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七、主犯
1.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人:
(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种专门规定的犯罪集团:一是恐怖活动组织;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但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问题。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
4.主犯的处罚: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八、从犯
1.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 2.从犯通常有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3.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九、胁从犯
1.胁从犯只能是被胁迫参加的。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条件: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3.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4.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教唆犯
1.教唆犯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1)教唆轻罪犯重罪→轻罪的教唆既遂,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教唆重罪犯轻罪→轻罪的教唆既遂,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教唆此罪犯彼罪→此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不成立共犯;
(4)教唆此罪没犯罪→双方都无罪,自然就谈不上共犯问题。
【多选题】酒吧老板甲教唆女服务员小黄通过网络平台哄骗网友到酒吧消费。某日晚上,小黄约网友“风”在酒 吧见面时点了一瓶酒,报价3000元,“风”认为价格过高拒绝接受,甲威胁说不付钱就暴打“风”, “风”害怕被迫接受了此价格。之后小黄还用同样的方式先后将5名网友骗至酒吧消费。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 )
A. 本案构成诈骗罪
B. B.本案构成强迫交易罪
C. 甲和小黄构成共同犯罪
D. 甲和小黄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 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依据题目中的描述,甲威胁说不付钱就暴打“风”,“风” 害怕被迫接受了此价格,属于(一)强买强卖商品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酒吧老板甲教唆女服务员小 黄通过网络平台哄骗网友到酒吧消费,依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处罚。因此,甲和小黄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本题选择BC选项。
【单选题】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 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 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 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D【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B、C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正确,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和立功解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与单独犯罪的自首一样,都必须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几种,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问题上具有其特殊性,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所应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范围。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看,各共同犯罪人的自首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自首应当交代的范围。主犯分为一般主犯和首要分子,对于首要分子,必须以承担全案责任为自首成立的条件。因此,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即凡是该主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行为,都必须如实交代。
2.从犯应交代的范围。从犯主要是指处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对于次要实行犯,其应当将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事实作如实交代作为帮助犯从犯,应如实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等。
3.胁从犯应交代的范围。胁从犯应交代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范围。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是在教唆行为的作用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此教唆犯交代的范围,应当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自己所知道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五个基本知识点
一、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在客观违法层面上,各共犯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但是各共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各自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分别判断。
(比如7岁的男孩和30岁的青年共同杀人,俩人在客观违法层面构成共犯,在刑事责任方面,30岁的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7岁的男孩不到责任年龄,不被定罪)
二、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就是徐光华老师讲的“心连心,手拉手”。只有共同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是共同的过失犯罪,共同的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共谋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比如父亲毒死孩子,母亲在旁边默不作声,就是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此处母亲只要明知父亲在毒杀,但是不管,就是共同故意的表现,就是违反作为义务的表现,如果事前共谋,共谋就是共同的作为形式,共谋不仅仅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行为;比如父母商量好毒杀孩子,当晚母亲按计划没有回家,父亲独自毒死孩子,俩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不分你我,所有人都需要对整体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比如共同过失犯罪),每个人都只需要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比如甲乙俩人共同在稻田中打猎,看见前方有一只兔子,各自开枪,结果发现不小心打死一个孩子,孩子身上只有一个弹孔,不知道到底是谁打死的。这俩人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各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查不清唯一的子弹是谁的,按事实不清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俩人都无罪。
(又比如甲乙俩人共同推一块石头下山,山下就是稻田,结果石头砸死了丙。俩人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各自对各自行为负责。由于甲乙共同推的石头砸死了人,所以甲乙的推石头行为和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所以俩人分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各共犯人所起作用决定刑罚轻重
虽然是部分行为都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从犯会相对处罚较轻,主犯处罚较重,仍然会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五、中途可以加入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的人不对前行为的加重结果负责
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单独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一个人不需要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比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昏在地,正要在乙身上找钱包,路过的丙看到这一幕,知道甲正在抢劫,于是加入一起掏钱包。这里丙就是中途加入的抢劫。因为丙明知甲是在抢劫,所以丙和甲是心连心,又因为丙利用了甲打昏乙的行为才能进行掏钱包的行为,所以实际上也是手拉手,甲丙心连心手拉手,于是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之前打乙的时候下手过重了,乙后来死了,这就是抢劫致人死亡,对于这个加重结果,丙不承担责任,因为丙毕竟没有打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