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公安赔偿制度的知识总结
公安赔偿制度是公安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招警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为此,小编为大家提炼了公安赔偿制度的相关考点,并进行知识总结,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一、公安赔偿的概念及条件
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知识总结:公安赔偿的四要件:
(一)主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行使职权时违法
(三)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
(四)存在因果关系
二、公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实际考试中重点考查的是不属于公安赔偿范围的情形,以公安刑事赔偿为例,以下情形不赔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二)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三)依照刑诉法第16条、第177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第290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四)侦查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
知识总结:公安三不赔:
(一)警察个人行为不赔
(二)公民自伤自残不赔
(三)公民有错在先不赔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是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4、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5、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承受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安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多选题】某公安机关一名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一名公民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引起公安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这起公安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
A、残疾赔偿金
B、医疗费
C、精神损害赔偿金
D、生活费A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其他执法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民警违法使用枪支造成公民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本题中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AB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未提到该公民有需要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因此赔偿范围不包括生活费。故正确答案为ABC。
【多选题】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公安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的有( )。
A、民警小王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把违法行为人周某打成轻微伤
B、民警小李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了扣押并造成损坏
C、民警小侯购物时发现王某正在商场实施抢劫,于是亮明身份上前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造成王某左手轻微伤
D、民警小王接到妻子电话称其小孩被班主任张老师无故打伤,于是到学校打了张老师两耳光,造成对方轻微伤A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民警小王在执行职务中把违法行为人周某打成轻微伤,符合(三)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B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民警小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了扣押并造成损坏,符合(二)、(四)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C项错误,公安赔偿的前提要件是民警违法行使职权,民警的正常依法行使职务行为,并未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公安赔偿。
D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警小王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公安赔偿。本题为多选题,故正确答案为AB。